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
晋政发[2002]16号2002年07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


  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切实保障公路的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近几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努力,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从去年治理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以来,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整体效果不够明显,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依法办事,无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导致公路“三乱”现象出现反弹,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乱收费、乱罚款、重复罚款、以罚代处的现象尤为严重。公路“三乱”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路运输正常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到了我省优化环境、发展经济的大局,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助长了消极腐败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公路“三乱”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作祟。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执法、防止反弹、保障畅通、优化环境”活动,对公路“三乱”集中进行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要坚决遏制公路“三乱”现象反弹。省人民政府重申: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等站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都无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设卡收费。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要立即拆卡,严肃查处;对负有批准责任的负责人,一经举报、查实,即行撤职。
  
  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目前存在的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治理。各市(地)、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40号)的规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坚持“力度不减、口子不开、政策不变”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包干负责”的原则,重点解决公安交警一些部门和少数交警不规范执法问题,交通部门多家上路和通行费收费站过多过密问题,以及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治理超载超限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三、交通部门(包括市地管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立的通行费收费站,因情况变化需要移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擅自移动的,必须立即拆除。对通行费征收每年收费还贷不足5%的收费站和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要立即进行审计和清理,限期拆除。在公路上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验票点,要在一个月内拆除。收费还贷公路已完成还贷任务的,要立即拆除收费站点。收费期限已超过三分之二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
  
  四、省交通厅直接管理的征费稽查机构,要加强源头管理,执行征费稽查任务,需要上路稽查的,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征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集中时间进行稽查。征费稽查人员要使用电脑自动识别系统等科技工具,加强针对性,严禁违规双向拦车稽查,不得逢车必拦,不得造成交通堵塞。各市(地)、县交通部门所属的征费稽查机构征收拖拉机、农用车养路费,要实行源头管理,不准上路(国道和省道)稽查。农机部门不准在公路上对拖拉机、农用车进行稽查。
  
  五、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应将日常的业务和运政执法稽查工作分开。运政执法稽查以源头管理为主,需要稽查的,由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运政管理机构组织专门的稽查人员在依法规定的场所进行稽查,不得在规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拦车稽查。
  
  六、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所赋予的公路路政管理权限执法。不准在公路上随意拦车,乱罚款;查处污染公路行为,要以源头治理为主,规范执法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对抛洒严重造成公路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治理超限,要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点进行,不准拓展范围乱设分点上路拦车,不准占用公路作为检测场地,不准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七、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要以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疏导车辆、确保道路畅通为主,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固定检查站。除公安交警外,其他警种一律不准上路拦车收费、罚款。公安交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路段进行,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的“五条禁令”,每次拦车不得超过3辆,坚决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和违规双向拦车的行为。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辆,一律不准拦截检查和扣车、扣证,更不准因检查车辆引发交通堵塞。对国家规定不准检查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随意拦截检查。对运输蔬菜瓜果等鲜活产品的车辆,不管是哪个省的牌照,都必须同等对待,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和罚款,对违章车辆当场纠正或处罚后要立即放行,严重违章的纠正后可通知车辆所属地处理,不准扣车、扣证,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八、公安交警巡逻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上路执法。在同一市(地)、同一国道线上,应由市地公安交警支队统一安排,实行联勤制。协勤人员需要上路执勤的,必须由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派出,并由两名正式公安交警带队,不准独立上路。公安交警夜间上路巡逻,必须由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带队。公安部门其它警种执行特殊任务需要上路检查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批准。
  
  九、治理超载超限,要以源头治理为主。市(地)、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部门与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超限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要利用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点的设备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设立新的治理超载超限检测点和检查点。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超过30%的,一律实行卸货的办法,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选择开阔的场地卸货,所卸货物限期由货主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拍卖,拍卖款一律上缴财政。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在30%以下的,依法处罚并收缴赔(补)偿费后,予以放行。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的,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在同一市(地)范围内,只准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确保超载超限违章车辆不出市(地)、不出县,把超载超限问题解决到当地。如果超载超限车辆出市(地)、出县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林业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只能对拉运木材的车辆进行检查,不准拦截其它车辆,不准上路检查。
  
  十一、农业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疫情发生后和疫情的高发季节,方准检查,疫情过后,立即停止检查。每次发现疫情和疫情高发季节,需要检查时,省农业厅要通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及省纠风办。
  
  十二、煤运系统和乡镇企业系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旁修筑引道设立的煤焦营业站、焦炭营业站和煤焦管理站,要规范管理行为,不准造成公路堵塞。严禁收“黑钱”放“黑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十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路上拦车向车主(司机)销售交通使用器具和其它物品。禁止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它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或城市人口处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冲洗。
  
  十四、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内履行执法管理职能时,要严禁随意拦车、乱罚款、乱收费,对外地车辆不得歧视、刁难,不准随意拦截和扣留。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执法和收费罚款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严禁超范围执法。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执法及收费人员在上岗时,严禁携带私用现金;要持证上岗,胸卡、证件要佩戴齐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地车辆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刁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站卡,站客站貌要整洁,要公开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设立站卡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难以任何理由违法进驻通行费收费站点、煤焦营业站、焦炭营业站和煤焦管理站以及木材检查站。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下级涉路部门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定拨,以罚定支,更不能把涉路部门的经费与罚款挂钩;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组建联合执法队上路执法。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本通告规定。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纠风办要组织协调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具体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各级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要严肃查处。
  
  十九、凡在本省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司机或车主要遵章行车,依法经营,对涉路部门及其执法、收费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对执法、收费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省交通厅:0351-4048438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0351-4968000转
  
  省纠风办:0351-3046845)
  
  二十、本通告由省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


  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切实保障公路的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近几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努力,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从去年治理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以来,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整体效果不够明显,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依法办事,无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导致公路“三乱”现象出现反弹,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乱收费、乱罚款、重复罚款、以罚代处的现象尤为严重。公路“三乱”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路运输正常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到了我省优化环境、发展经济的大局,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助长了消极腐败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公路“三乱”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作祟。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执法、防止反弹、保障畅通、优化环境”活动,对公路“三乱”集中进行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要坚决遏制公路“三乱”现象反弹。省人民政府重申: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等站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都无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设卡收费。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要立即拆卡,严肃查处;对负有批准责任的负责人,一经举报、查实,即行撤职。
  
  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目前存在的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治理。各市(地)、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40号)的规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坚持“力度不减、口子不开、政策不变”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包干负责”的原则,重点解决公安交警一些部门和少数交警不规范执法问题,交通部门多家上路和通行费收费站过多过密问题,以及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治理超载超限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三、交通部门(包括市地管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立的通行费收费站,因情况变化需要移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擅自移动的,必须立即拆除。对通行费征收每年收费还贷不足5%的收费站和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要立即进行审计和清理,限期拆除。在公路上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验票点,要在一个月内拆除。收费还贷公路已完成还贷任务的,要立即拆除收费站点。收费期限已超过三分之二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
  
  四、省交通厅直接管理的征费稽查机构,要加强源头管理,执行征费稽查任务,需要上路稽查的,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征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集中时间进行稽查。征费稽查人员要使用电脑自动识别系统等科技工具,加强针对性,严禁违规双向拦车稽查,不得逢车必拦,不得造成交通堵塞。各市(地)、县交通部门所属的征费稽查机构征收拖拉机、农用车养路费,要实行源头管理,不准上路(国道和省道)稽查。农机部门不准在公路上对拖拉机、农用车进行稽查。
  
  五、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应将日常的业务和运政执法稽查工作分开。运政执法稽查以源头管理为主,需要稽查的,由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运政管理机构组织专门的稽查人员在依法规定的场所进行稽查,不得在规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拦车稽查。
  
  六、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所赋予的公路路政管理权限执法。不准在公路上随意拦车,乱罚款;查处污染公路行为,要以源头治理为主,规范执法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对抛洒严重造成公路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治理超限,要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点进行,不准拓展范围乱设分点上路拦车,不准占用公路作为检测场地,不准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