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公告(第一号)
2002年05月13日云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公告(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9年第273号令,为进一步规范商用密码产品在云南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使商用密码产品在我省的发展和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特作如下公告。
  
  一、商用密码产品指的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含采用了密码技术的网络安全产品)。
  
  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三、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
  
  四、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五、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七、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及销售的单位,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及销售。
  
  八、云南省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对云南省范围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受理和初审各单位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申报。其他省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凡在云南省范围内进行商用密码宣传、公开展览、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向云南省密码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十、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
  
  十一、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丢失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云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宣传、公开展览的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实行专控经营。目前,我省专营的单位是昆明信通力合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经过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2.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3.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商用密码专营单位未按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十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1.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2.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3.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4.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十七、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公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2、3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十八、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没收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
  
  二十、在本公告发布以后,进行计算机组网的单位,在网络的组网方案和实施中,网络的安全凡涉及到密码技术的,必须报经云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隐瞒不报的,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处罚。
  
  二十一、本公告中各项规定,由云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二、云南省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昆明市西昌路249号,联系电话:0871-4092071、4143810,邮政编码:650032。
  
  
云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