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管理办法
穗旅发[2002]第60号2002年04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旅游局

广州地区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管理办法


  
为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接待单位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是指由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标准,进行检查达标后,向旅行社推荐接待旅游团队的服务性行业和其他组织。
  
  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标志牌。
  
  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标志牌应置于该旅游企业的明显位置。
  
  三、申请成为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的旅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人员;
  
  2.交通便捷,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停车位;
  
  3.服务人员能使用普通话为旅游团队服务,接待外国旅游团队能为外国游客提供外语服务;
  
  4.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
  
  5.上一年接待服务过程中,经查实投诉率不超过2%的;
  
  6.服务人员20人以上的旅游企业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7.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申请成为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
  
  五、申请成为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的企业,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备案: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明;
  
  3.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受理申请成为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旅游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标志的决定。
  
  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带团到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活动和消费时,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索要、收取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的回扣。
  
  八、旅行社可以与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该接待单位消费时的公收佣金制度。
  
  九、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与旅行社之间的公收佣金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合理的原则。
  
  十、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应如实告知旅行社该社安排旅游者在该单位的消费的实际总额,并于7日内将有关款项结清。
  
  十一、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给予旅行社的佣金、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通过导游活动取得佣金的过程必须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渠道,按照税务和财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十二、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停业、歇业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及时报广州市旅游局备案。
  
  十三、广州市旅游局对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实行年检审核制度。
  
  十四、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资格的处分:
  
  1.违反旅游、物价、卫生、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的;
  
  2.在接待游客过程中出现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败坏社会风气等有违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3.服务质量低劣、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和接待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克扣旅行社佣金或者与旅行社的公收佣金制度不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合理的原则的;
  
  5.卫生状况差,不符合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的,造成食物中毒的;
  
  6.发生重大治安、消防事故的;
  
  7.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十五、旅游团队接待推荐单位未将通过接待活动给予旅行社的佣金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渠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税务、审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由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