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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二00二年二月)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2002退耕还林任务计划的通知》(计农经[2002]49号)精神和《青海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实施规划》及近两年试点示范经验,现就我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实施县的确定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治理、按流域推进的原则,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县确定为33个县(市、区)。即:西宁市的四区及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平安、互助、民和、化隆、循化六县;海北州的祁连、门源、海晏、刚察四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南州的贵德、共和、贵南、兴海、同德五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西州的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四县市及辖区内的诺木洪农场;黄南州的尖扎、泽库二县;玉树州的玉树、囊谦、称多三县;果洛州的玛沁、班玛、达日、甘德、久治五县。 二、退耕还林(草)的任务 全省退耕还林(草)任务共计18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90万亩,荒山造林种草90万亩(详见附表1)。 三、退耕还林(草)的要求和建设内容 1、要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全省退耕还林(草)优先安排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重点是环青海湖沙化耕地,东部干旱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西宁市沿湟水两岸的干旱山地。 2、退耕地全部还林或实行林草间作,周边荒山原则上要安排造林或林草间作(青南牧区除外)。经济林不能超过20%,且要采取水保措施。 3、乔木树种营造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70株;林草间作时,当年草的盖度要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 4、国有、集体退耕地要坚持“个体承包”的原则,承包到户。 5、对2000—2001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抓好补植补播;经过去冬今春,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进行补植补播。 四、资金概算与筹措 2000—2001年退耕地补助资金9064万元,其中:粮食折算现金7056万元,粮食运输费100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000万元。 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需要资金25344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草种苗补助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2726万元,粮食运输费181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800万元。 以上共需资金34408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苗补助费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9782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2800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由地方财政解决,其它31582万元均由中央财政解决(详见附表2)。 五、基本政策 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长江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3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自愿,绝不允许强迫农民退耕。补助粮食的经费,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0.1元计算,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将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不得向农民推销陈化粮,也不得将运粮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 3、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每亩平均补助50元,一次性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荒山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民或承包经营者。根据作业设计的造林(种草)树种(草籽),单位面积种苗补助费各县可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草)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草)按照“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核发林草和土地使用权属证。 5、退耕地的造林种草应当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也可林草、林药相结合。退耕还林(草)要与荒山荒坡的治理结合起来,相对集中,统一实施。 6、免征农业税。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免征农业税。 六、主要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退耕还林(草)工作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州(地、市)、县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地区的退耕还林(草)工作负全责,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做到“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落实。各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计划、财政、粮食、畜牧、农业、审计、监察、监狱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搞好服务工作。 |
| 2、做好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资金和补助粮食的管理。省上将国家下达的用于退耕还林(草)的粮食、现金、种苗费用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地、市)、县。各州(地、市)、县要将退耕还林(草)的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退耕还林(草)合同,由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草)任务。任务完成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由林业部门按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农户凭验收证明和卡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粮食供应由省粮食储备局负责,按照退耕还林(草)试点计划,组织粮源,就近供应,与省财政进行经费结算,建帐立档。 4、大力提高退耕还林科技含量。各地应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和立地类型,认真总结近两年退耕还林(草)的技术模式,组织配套一批先进成熟的适用技术,层层建立培训制度,提高农牧民植树种草的技术水平。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开展退耕还林(草)技术承包,进行有偿服务。要鼓励社会其他人员和单位下乡承包退耕还林(草)任务,以加快荒山绿化进程。 5、切实组织好种苗准备与供应工作。今年退耕还林(草)任务较大,各地要切实做好种苗准备和供应的组织工作。一是要查清种苗、草籽底数,需求缺口较大的地方要尽快制订调种方案。二是要逐步实行苗木招标,从外地购进种苗必须经省种苗管理部门批准、检验。三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种苗的生产能力,确保种苗供应。 6、搞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作业设计工作。各地要在全省总体规划范围内,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2002年度计划任务,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工作。既要符合自然规律,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合理配置,又要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愿,积极引导,走林草结合、林药结合的路子。各州(地、市)实施方案要在2月底前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要在收到州(地、市)的实施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意见,经审核的州地级实施方案将做为核查验收的依据之一。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由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并做为检查验收的依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省林勘院根据省林业局下达的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计划做好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7、加强和规范工程管理。一是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安排投资。二是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强检查和验收。要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各项环节的检查和验收,争取做到“六不”,即:退耕面积不落实不设计,没有设计不整地挖坑,没有整地不发放种苗费,不是良种不下种植苗,质量不合格不验收,没有验收的不发粮款补助。 检查验收的结果要与退耕经营者见面,建立完整的档案。 8、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粮食和现金、挪用资金的,要扣回补助粮食和资金,并追究承包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要建立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监督力度。 附件:1、青海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各州(地、市)任务及分县计划; 2、青海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资金概算表。 附件1: 青海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 各州(地、市)任务及分县计划 ┌────┬───────────────┬───────────────────────┐ │实施单位│任务(万亩)│备注│ │├───┬────┬──────┤│ ││ 合计 │退耕造林│荒山造林种草││ ├────┼───┼────┼──────┼───────────────────────┤ │全省合计│180 │90│90││ ├────┼───┼────┼──────┼───────────────────────┤ │西宁市│17.5 │8.5│9 ││ ├────┼───┼────┼──────┼───────────────────────┤ │市郊│2 │1 │1 ││ ├────┼───┼────┼──────┼───────────────────────┤ |
| │大通县│5.5│2.5│3 ││ ├────┼───┼────┼──────┼───────────────────────┤ │湟中县│6 │3 │3 ││ ├────┼───┼────┼──────┼───────────────────────┤ │湟源县│4 │2 │2 ││ ├────┼───┼────┼──────┼───────────────────────┤ │海东地区│36│18│18││ ├────┼───┼────┼──────┼───────────────────────┤ │平安县│4 │2 │2 ││ ├────┼───┼────┼──────┼───────────────────────┤ │互助县│10│5 │5 ││ ├────┼───┼────┼──────┼───────────────────────┤ │乐都县│7 │3.5│3.5││ ├────┼───┼────┼──────┼───────────────────────┤ │民和县│10│5 │5 ││ ├────┼───┼────┼──────┼───────────────────────┤ │化隆县│4.3│2.2│2.1││ ├────┼───┼────┼──────┼───────────────────────┤ │循化县│0.7│0.3│0.4││ ├────┼───┼────┼──────┼───────────────────────┤ │海北州│26.5 │18.5 │8 ││ ├────┼───┼────┼──────┼───────────────────────┤ │祁连县│1.4│0.4│1 ││ ├────┼───┼────┼──────┼───────────────────────┤ │门源县│6 │2 │4 │含浩门农场退耕0.2万亩│ ├────┼───┼────┼──────┼───────────────────────┤ │海晏县│1.5│0.5│1 ││ ├────┼───┼────┼──────┼───────────────────────┤ │刚察县│17.6 │15.6 │2 │环青海湖各乡及农场,包括三角城种羊场退耕2万亩 │ ├────┼───┼────┼──────┼───────────────────────┤ │黄南州│6 │3 │3 ││ ├────┼───┼────┼──────┼───────────────────────┤ │尖扎县│2 │1 │1 ││ ├────┼───┼────┼──────┼───────────────────────┤ │泽库县│4 │2 │2 ││ ├────┼───┼────┼──────┼───────────────────────┤ │海南州│53│33│20││ ├────┼───┼────┼──────┼───────────────────────┤ │共和县│19│12│7 │含龙羊峡行委荒山造林1万亩 │ ├────┼───┼────┼──────┼───────────────────────┤ │贵德县│3 │1 │2 ││ ├────┼───┼────┼──────┼───────────────────────┤ │贵南县│24│17│7 │含贵南牧场退耕7万亩、巴仓农场退耕2万亩│ ├────┼───┼────┼──────┼───────────────────────┤ │同德县│4 │2 │2 ││ ├────┼───┼────┼──────┼───────────────────────┤ │兴海县│3 │1 │2 ││ ├────┼───┼────┼──────┼───────────────────────┤ │海西州│13│7 │6 ││ ├────┼───┼────┼──────┼───────────────────────┤ │格尔木市│3.8│1.5│2.3││ ├────┼───┼────┼──────┼───────────────────────┤ │德令哈市│3.1│2 │1.1││ ├────┼───┼────┼──────┼───────────────────────┤ |
| │都兰县│3.1│2 │1.1│含诺木洪农场退耕1万亩 │ ├────┼───┼────┼──────┼───────────────────────┤ │乌兰县│3 │1.5│1.5││ ├────┼───┼────┼──────┼───────────────────────┤ │果洛州│15.5 │0.5│15││ ├────┼───┼────┼──────┼───────────────────────┤ │玛沁县│3.2│0.2│3 ││ ├────┼───┼────┼──────┼───────────────────────┤ │甘德县│1 ││1 ││ ├────┼───┼────┼──────┼───────────────────────┤ │达日县│5 ││5 ││ ├────┼───┼────┼──────┼───────────────────────┤ │久治县│5 ││5 ││ ├────┼───┼────┼──────┼───────────────────────┤ │班玛县│1.3│0.3│1 ││ ├────┼───┼────┼──────┼───────────────────────┤ │玉树州│12.5 │1.5│11││ ├────┼───┼────┼──────┼───────────────────────┤ │玉树县│4.5│0.5│4 ││ ├────┼───┼────┼──────┼───────────────────────┤ │囊谦县│5.7│0.7│5 ││ ├────┼───┼────┼──────┼───────────────────────┤ │称多县│2.3│0.3│2 ││ └────┴───┴────┴──────┴───────────────────────┘ 注:1、退耕地必须安排人工造林或林草间作; 2、东部农业区各县原则上荒山造林不安排种草。 附件2: 青海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资金概算 ┌───┬────┬────────────┬─────────────────────────────────────────────────┐ │ 年度 │地类│ 任务量 │补助资金(万元)│ │││├───┬────────┬──────────────────┬────────┬────────┤ ││││ 合计 │ 种苗补助费 │粮食补助费│ 群众生活补助费 │ 粮食运输费 │ ││├──┬────┬────┤├───┬────┼─────────────┬────┼───┬────┼────┬───┤ │││ 计 │黄河流域│长江流域││ 任务 │补助资金│ 补助粮食(万公斤) │折算资金│ 任务 │补助资金│粮食│运输费│ │││││││(万亩)│├───┬────┬────┤│(万亩)││ 补助量 ││ │││││││││计│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万公斤)││ ├───┼────┼──┼────┼────┼───┼───┼────┼───┼────┼────┼────┼───┼────┼────┼───┤ │2000年│退耕地│25│24.6 │0.4│4532│││2520│2460│60│3528│25│500 │2520│504 │ ├───┼────┼──┼────┼────┼───┼───┼────┼───┼────┼────┼────┼───┼────┼────┼───┤ │2001年│退耕地│25│24.6 │0.4│4532│││2520│2460│60│3528│25│500 │2520│504 │ ├───┼────┼──┼────┼────┼───┼───┼────┼───┼────┼────┼────┼───┼────┼────┼───┤ │2002年│退耕地│90│88.2 │1.8│20844 │90│4500│9090│8820│270 │12726 │90│1800│9090│1818│ │├────┼──┼────┼────┼───┼───┼────┼───┼────┼────┼────┼───┼────┼────┼───┤ ││荒山荒地│90│90││4500│90│4500│││││││││ ├───┼────┼──┼────┼────┼───┼───┼────┼───┼────┼────┼────┼───┼────┼────┼───┤ |
| │总计│退耕地│140 │137.4│2.6│29908 │90│4500│14130 │13740 │390 │19782 │140 │2800│14130 │2826│ │├────┼──┼────┼────┼───┼───┼────┼───┼────┼────┼────┼───┼────┼────┼───┤ ││荒山荒地│90│78│12│4500│90│4500│││││││││ │├────┼──┼────┼────┼───┼───┼────┼───┼────┼────┼────┼───┼────┼────┼───┤ ││││││34408 │180 │9000│14130 │13740 │390 │19782 │140 │2800│14130 │2826│ └───┴────┴──┴────┴────┴───┴───┴────┴───┴────┴────┴────┴───┴────┴────┴───┘ 补助标准:1、粮食补助:黄河流域按100公斤/亩;长江流域按150公斤/亩; 2、粮食补助费:1.4元/公斤; 3、种苗补助费:50元/亩; 4、生活补助费:20元/亩; 5、粮食运输费:0.2元/公斤; 6、长江流域工程县包括玉树县、囊谦县、称多县、班玛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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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二00二年二月)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2002退耕还林任务计划的通知》(计农经[2002]49号)精神和《青海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实施规划》及近两年试点示范经验,现就我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实施县的确定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治理、按流域推进的原则,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县确定为33个县(市、区)。即:西宁市的四区及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平安、互助、民和、化隆、循化六县;海北州的祁连、门源、海晏、刚察四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南州的贵德、共和、贵南、兴海、同德五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西州的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四县市及辖区内的诺木洪农场;黄南州的尖扎、泽库二县;玉树州的玉树、囊谦、称多三县;果洛州的玛沁、班玛、达日、甘德、久治五县。 二、退耕还林(草)的任务 全省退耕还林(草)任务共计18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90万亩,荒山造林种草90万亩(详见附表1)。 三、退耕还林(草)的要求和建设内容 1、要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全省退耕还林(草)优先安排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重点是环青海湖沙化耕地,东部干旱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西宁市沿湟水两岸的干旱山地。 2、退耕地全部还林或实行林草间作,周边荒山原则上要安排造林或林草间作(青南牧区除外)。经济林不能超过20%,且要采取水保措施。 3、乔木树种营造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70株;林草间作时,当年草的盖度要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 4、国有、集体退耕地要坚持“个体承包”的原则,承包到户。 5、对2000—2001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抓好补植补播;经过去冬今春,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进行补植补播。 四、资金概算与筹措 2000—2001年退耕地补助资金9064万元,其中:粮食折算现金7056万元,粮食运输费100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000万元。 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需要资金25344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草种苗补助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2726万元,粮食运输费181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800万元。 以上共需资金34408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苗补助费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9782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2800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由地方财政解决,其它31582万元均由中央财政解决(详见附表2)。 五、基本政策 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长江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3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自愿,绝不允许强迫农民退耕。补助粮食的经费,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0.1元计算,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将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不得向农民推销陈化粮,也不得将运粮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 3、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每亩平均补助50元,一次性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荒山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民或承包经营者。根据作业设计的造林(种草)树种(草籽),单位面积种苗补助费各县可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草)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草)按照“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核发林草和土地使用权属证。 5、退耕地的造林种草应当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也可林草、林药相结合。退耕还林(草)要与荒山荒坡的治理结合起来,相对集中,统一实施。 6、免征农业税。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免征农业税。 六、主要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退耕还林(草)工作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州(地、市)、县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地区的退耕还林(草)工作负全责,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做到“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落实。各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计划、财政、粮食、畜牧、农业、审计、监察、监狱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搞好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