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05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受理中心与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同时受理政风建设和个体私营企业、侨资企业的投诉。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政风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也可与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四条 投诉受理中心设在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受理中心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投诉者均可向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包括:廉政建设情况,即执行廉政准则、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勤政为民情况,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民办事工作效能、接待来信来访、办理群众投诉的情况;作风建设和依法行政情况,即办理涉及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合理,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犯法、循私枉法的行为等情况。
  
  第六条 投诉可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两种方式。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记录投诉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者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并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者所投诉事项应当登记,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不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者。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八条 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事实不清或者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 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管理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主办,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对重大或投诉受理中心认为需要自办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提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告知投诉受理中心,并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受理中心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协调或处理,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者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者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处理或者拒绝与投诉受理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第十条 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者, 并将结果抄报投诉受理中心。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投诉受理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由投诉受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投诉受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投诉受理中心还将按《合肥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投诉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