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政办[2001]80号2001年04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请示》(闽价[2001]费字105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同意福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流动人口二维码暂住证,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0元/张。此项目和标准试行两年,在试行期内,国家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你们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的要求行文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三、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减轻群众负担,不得重复收费和捆绑收费,该ID卡的有效期限为两年,第二年不再重新发证,实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