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文发[1998]ll号1998年07月1日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区)文化局:
  
  为了配合《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现将《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6号令《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地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管好文化市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为:
  
  (一)歌舞厅(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的茶座、酒吧、咖啡厅等);
  
  (二)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餐厅、茶座、酒吧等);
  
  (三)电子游戏厅、游艺厅;
  
  (四)桌台球、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
  
  (五)综合性娱乐场所;
  
  (六)其他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筹建大型、高档次文化娱乐经营项目者,必须事先征得市(地)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投资、装修。
  
  第七条 省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省文化厅负责审批、管理,省文化厅在抓好重点和不同类型单位的基础上,将部分单位委托当地文化局审批、管理。
  
  市(地区)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市(地区)文化局负责审批、管理。
  
  县市(区)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县市(区)文化局负责审批、管理,并应向市(地区)文化局备案。
  
  无主管上级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注册的工商部门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文件20天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不得参与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 开办歌舞厅、卡拉OK厅的条件:
  
  (一)歌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二)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设包间的卡拉OK 厅总面积不得小80平方米,每个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餐厅附设KTV包间不得少于3间;包间要有透明门窗,透明门窗面积在0.3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包间房门不得上锁,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档、套间。
  
  (三)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间不得低于3勒克司。
  
  (四)扩音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噪声不能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
  
  (六)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安全门向外开启并用红灯标示。
  
  第十一条 开办电子游戏厅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大、中城市电子游戏室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具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三)游戏机台数不得少于20台;
  
  (四)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并设置明显的标示牌。
  
  第十二条 开办台球,保龄球厅的条件:
  
  (一)台球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两台间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保龄球道的设置不得少于4道;
  
  (三)保龄球厅有固定的休息场所和服务设施,换鞋处备有一次性防菌袜套;
  (四)有专业辅导教练及设备维修和电脑计分操作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安全门向外开启并用红灯标示。
  
  第十三条 开办综合文化娱乐场所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娱乐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地;
  
  (二)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三)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活动或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场地设施、设备资料、建筑平面图以及营业场地的使用证明;
  
  (五)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六)营业管理规章、制度;
  
  (七)消防审验合格书;
  
  (八)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应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三)比赛的组织安排材料;
  
  (四)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
  
  跨市(地区)的文化娱乐比赛活动报省文化厅审批。跨省的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客员标准,按以下营业场地面积计算:
  
  (一)交谊舞厅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人;
  
  (二)音乐茶座和卡拉OK厅为1.2平方米/人;
  
  (三)其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应分别核定人员容量,分别售票。
  
  第十七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的演出团(队)或个人,必须持有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出许可证》。否则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演出。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使用的音像制品应为国家正式出版物。卡拉OK厅使用的激光视盘应向文化部门申报目录。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演奏、演唱、播放反动、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二)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三)不得利用娱乐工具、游艺器具进行诈骗、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得换取现金,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不得利用电脑软件从事游戏机经营活动。
  
  (四)不得容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不适宜其进入的场所;
  
  (五)不得容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其妨碍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进入;
  
  (六)不得容许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应齐全,标价应准确。实行最低消费的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醒目处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举办单位应按时依法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大、中、小学校门前200米的范围内开办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经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二十五条 凡违犯本细则者,依照《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中的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化娱乐市场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时,须严格按照《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行。被稽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消防安全,执行公安部批准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防火材料及安全人员的配备由公安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凡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并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力,有权拒绝非管理部门和无稽查证人员及不符合法规程序的检查,有权拒绝检查部门及稽查工作人员的索、拿、卡、要行为,有权对不当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区)文化局:
  
  为了配合《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现将《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6号令《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地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管好文化市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为:
  
  (一)歌舞厅(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的茶座、酒吧、咖啡厅等);
  
  (二)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餐厅、茶座、酒吧等);
  
  (三)电子游戏厅、游艺厅;
  
  (四)桌台球、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
  
  (五)综合性娱乐场所;
  
  (六)其他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筹建大型、高档次文化娱乐经营项目者,必须事先征得市(地)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投资、装修。
  
  第七条 省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省文化厅负责审批、管理,省文化厅在抓好重点和不同类型单位的基础上,将部分单位委托当地文化局审批、管理。
  
  市(地区)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市(地区)文化局负责审批、管理。
  
  县市(区)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县市(区)文化局负责审批、管理,并应向市(地区)文化局备案。
  
  无主管上级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注册的工商部门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文件20天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不得参与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 开办歌舞厅、卡拉OK厅的条件:
  
  (一)歌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二)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设包间的卡拉OK 厅总面积不得小80平方米,每个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餐厅附设KTV包间不得少于3间;包间要有透明门窗,透明门窗面积在0.3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包间房门不得上锁,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档、套间。
  
  (三)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间不得低于3勒克司。
  
  (四)扩音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噪声不能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
  
  (六)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安全门向外开启并用红灯标示。
  
  第十一条 开办电子游戏厅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大、中城市电子游戏室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具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三)游戏机台数不得少于20台;
  
  (四)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并设置明显的标示牌。
  
  第十二条 开办台球,保龄球厅的条件:
  
  (一)台球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两台间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保龄球道的设置不得少于4道;
  
  (三)保龄球厅有固定的休息场所和服务设施,换鞋处备有一次性防菌袜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