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的办法
京计基字[1994]第1052号1994年09月23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的办法


  
市公用局、市市政监理所:

  
  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四源”接用手续,作了原则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是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地价款中已含“四源”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办法办理临时和正式“四源”接用手续:
  
  1.凭市计委“北京市固定资产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通知单”,给予办理施工临时接用“四源”手续。
  
  2.待全部地价款缴齐以后,凭市计委出具的有关不再重复缴纳“四源”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函,给予办理正式“四源”报装接用手续。
  
  二、凡是地价款中未含“四源”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照章缴纳“四源”费和大市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