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1987年12月30日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进一步搞好我省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现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选择建设项目的地址,要贯彻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的规模。对新建项目要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到中、小城镇中去,搞好卫星城的建设,合理促进中等城市发展。
  
  二、选择建设项目地址,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交通、电力、水源、水质、占用土地等建设条件,并要充分考虑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机关提出选点报告。
  
  三、选择建设项目地址的日常工作,统一由各级计委(建委或建设局)归口管理。
  
  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要按照隶属关系,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函件,分别到省、地、市归口的管理部门办理选址手续。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下达定点通知。
  
  五、建设项目地址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各部直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经建设单位分别征得国家计委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军队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征得大军区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省、地、市属大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批准;国务院各部属及省属小型建设项目,地、市、县属中、小型建设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案。
  
  3、国务院各部和军队系统及省属与国内、外合资的新建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各部、军队系统及省属在各地、市的现有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合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或扩建的项目,以及地、市与国内、外合资的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4、国务院、军队系统、省属现有企、事业单位地址在省行政区内的变更、调整、技术更新改造及扩建项目,在西安市用地菜地十亩以上、耕地三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市用地菜地五亩以上、耕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各限额以下者由地、市政府批准。
  
  5、离职干部休养所,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案。
  
  6、中央各部、外省、市、军队和所属企业要求在地、市所在地设办事处、转运站、生活基地、民品展销和第三产业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7、建设项目地址经批准后,如需变更,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六、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