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科专字[87]159号1987年10月20日新疆科委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专字(87)159号)
  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有关厅、局、公司,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和国家科委近期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几年奖励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
  一、为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应用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品种和资源的新发现等;
  三、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对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五、引进国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用于本地区应用的同类设备和装置,或有新的发展,提高了引进技术的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为自治区各级、各层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七、在科技情报的咨询、服务、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情报成果;
  八、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对计量标准器的研究和传递,对新的计量仪器和新的测试方法的研究,高难度精密测试技术,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修订,计量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九、在标准科学技术工作中,为制定标准和为标准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创新性进展,或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了新的质量检验技术论点,解决质量监督检验的某种技术,以及质量检验技术基础研究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十、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在开发、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第二条 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项目,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1.经过自治区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自治区科委颁发的自治区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证书》;
  2.通过科研鉴定后应用一年以上,证明确实具有实用价值和先进性,并经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二、申报的程序: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中央驻疆单位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报送的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三十份;
  二、《主要完成者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三、《申报部门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四、初审专家评价表,全部;
  五、其他按本规定必须补充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时间和费用
  一、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在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外地以寄出邮戳为准,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交纳评审费,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交纳评审费陆拾元整,申报三、四等奖的项目交纳评审费肆拾元整。
  第五条 有关重复奖励的规定
  一、凡已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自治区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奖励的项目,一律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请奖资格。
  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同时分别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时,若系同一任务来源而分别独立完成的,应合并奖励,若系不同任务来源而分别独立完成的,应择优奖励。

四、重大项目(工程)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工程)的子项目及科技情报服务工作。若某一子项目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服务于本项目(工程)外,还可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并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亦可单独请奖,但在重大项目(工程)申报奖励时应注明其子项目的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关于获奖人员的规定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自治区科研、生产第一线的实际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他们是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者和完成者,或关键技术难题的解决者,或创造性见解的提出者,或请奖成果核心内容的完成者,或关键技术信息的提供者。不能仅依据参加研究工作者的职位、年龄、研究工作时间的长短等来排列主要研究人员顺序,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项目负责人就是当然的主要研究人员。为项目的研究工作做了大量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提供特殊器材的人员,实验人员,操作工人等都属于辅助人员,他们不能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请奖。
  二、国家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厂矿企业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能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请奖。对于那些确实参加了项目研究工作,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领导干部,在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请奖时,必须由本人写出详细说明材料,如实说明创造性贡献的内容,经所在单位核准盖章之后(格式见附件五),一式二份上报。
  三、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主要研究人员,仍应在原单位申报请奖。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数,按奖励等级分别作如下规定:荣获一等奖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十名,荣获二等奖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七名,荣获三、四等奖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五名。超出上述限额的项目可申报集体奖。
  第七条 评审程序和评价方法
  一、自治区科委每年二月底前,根据前一年各申报部门在自治区成果管理部门上报鉴定、登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成果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等,给予各申报部门一定数量的申报指标。各单位必须按分配指标上报请奖。
  二、各申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地区)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三、自治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四、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要参加答辩。住在外地的可上报录音带和录象带进行答辩。
  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要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各申报部门的初审和评委会的终审都要采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表》进行评价,初审合格上报请奖的项目,必须同时上报初审评价表。
  六、对于申报手续不健全、初审工作不完善,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评审。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一、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一律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评审公布奖励的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二、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单位名次排列的争议,一律向申报部门提出,抄报自治区科委。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委核准。
  三、涉及项目研究内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等实质性问题的异议向自治区科委提出,自治区科委负责处理。
  四、涉及项目奖励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项目完成人员或单位若认为奖励等级低可提出书面申请,撤消本届奖励,保留评奖资格下次重新申报。
  第九条 奖金的发放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其余部分留作本单位科技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二、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奖金额一般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三、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主持讨论,课题组提出。
  四、奖金、奖状、奖章及奖励证书由各申报部门在自治区科委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
  1987年10月20日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自治区级成果登记号:建议密级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号:批准密级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1)
  (2)

主要协作单位:(1)
  (2)
  (3)
  申报部门代码:建议等级
  申报部门名称:
  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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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奖项目已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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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授奖单位│奖 励 等 级 │奖 金 数 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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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奖项目保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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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部门详细初审意见及建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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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部门(盖章)│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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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奖项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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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应用领域及其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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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已应用情况及 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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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应用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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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技(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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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研究所涉及的学科范围,研究工作量,多部门协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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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创新内容及其与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现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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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科学性及成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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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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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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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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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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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填写鉴定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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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效益分析及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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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措施应用于实践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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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情况登记表
  自治区级成果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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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维吾尔文││
  │目├────┼──────────────────────────────┤
  │名│汉││
  │称│文││
  ├─┼────┼──────────────────────────────┤
  ││维吾│1│
  │主│ 尔 ├──────────────────────────────┤
  │要│ 文 │2│
  │完├────┼──────────────────────────────┤
  │成│ 汉 │1│
  │单│├──────────────────────────────┤
  │位│ 文 │2│
  ├─┼────┼──────────────────────────────┤
  ││ 维 │1│
  ││ 吾 ├──────────────────────────────┤
  │主│ 尔 │2│
  │要│ 文 ├──────────────────────────────┤
  │协││3│
  │作├────┼──────────────────────────────┤
  │单││1│
  │位│ 汉 ├──────────────────────────────┤
  │││2│
  ││ 文 ├──────────────────────────────┤
  │││3│
  ├─┼────┴─────┬───────┬────────┬───────┤
  │完│1│2│3│4│
  │成├──────────┼───────┼────────┼───────┤
  │人│5│6│7│8│
  │员├──────────┼───────┼────────┼───────┤
  ││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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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定等级奖章数枚奖状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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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证书数本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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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金数额¥元领取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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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部门初审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级成果登记号
  项目名称:
  ┌─┬──┬──┬──┬──┬──┬──┬──┬──┬──┬────┬───┐
  ││专│指│指│指│指│指│指│指│指│加││
  │序│家│标│标│标│标│标│标│标│标│合减│总│

│号│代│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计分│分│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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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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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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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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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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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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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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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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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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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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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3││││││││││││
  ├─┼──┼──┼──┼──┼──┼──┼──┼──┼──┼────┼───┤
  │1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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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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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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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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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签章)申报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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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内容变更表
  自治区级成果登记号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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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原《报告表》中位置及内容│ 现改为《申报书》中的内容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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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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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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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签章)申报部门(盖章)│
  └─────────────────────────────────────┘
  附件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领导干部贡献内容证明
  项目名称:
  ┌─────────────────────────────────────┐
  │参加研究时间:年月至年月│
  ├─────────────────────────────────────┤
  │参加研究时职务、职称│
  ├─────────────────────────────────────┤
  │现任职务、职称│
  ├─────────────────────────────────────┤
  │创造性贡献内容:│
  ││
  ││
  ││
  ││
  ││
  ││
  ││
  ├─────────────────────────────────────┤

│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
  附件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其它附件填写说明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认真填写,并按如下规定打印或铅印:大小为标准16开本(高260毫米,宽187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内容应限定在高220毫米,宽148毫米的框格内排印,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4号字,不需另加封面。
  二、《申报书》中内容与上报登记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中内容重复之处,一般应与《报告表》中一致,如有
  更动,须填报《内容变更表》一式二份,随《申报书》一同上报。
  三、首页的填报
  1.《自治区级成果登记号》指在自治区科委进行成果登记的编号,在《自br /  治区科技成果公报》及《自治区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上可以查到,由基层单
  位填写。
  2.《建议等级》、《申报部门代码》、《申报部门名称》、《申报日期》
  由申报部门填写。
  3.其它内容由基层单位填写,并负责与《报告表》中的内容核对一致。
  二、《请奖项目已获奖情况》由基层单位负责填写,申报部门应负责核实。
  三、《请奖项目保密要点》由基层单位填写需要保密的内容。无密级的项目此栏可以空白。
  四、《申报部门详细初审意见及建议等级》由申报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本
  栏目应填写初审时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建议等级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请奖项目的详细内容》由基层单位详细填写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
  概况,本项目研究内容及其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全面综合对比情况。
  六、《本项目的应用领域及其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作用》由基层单位
  填写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本课题研究内容的服务对象;
  2.立题背景与指导思想;
  3.课题研究达到的目的及其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作用。
  七、《本项目已应用情况及效果》由基层单位填写应用该科技成果已推广应
  用的范围、领域,已经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该成果已被哪些单位和部门采纳应用,应用情况如何?目前已形成的生产状况等;
  2.增收总额,是指科技成果应用后的收入总额,其中有科研成果转让和技
  术咨询的收入,新增加利税收入等;
  3.节约投入率,包括节约的资金、原材料、能源、工时、人力等,其计算方法是:
  节约投入率(%)=(原投资总额-应用成果后的投资总额)/原投资总
  额×100%
  4.投资收益比=应用新成果的增收总额/投资总额
  5.社会效益,指该成果应用后在提高产品的产量、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消除公害,消除污染,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科
  学技术进步,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有效地利用能源,节约原材料,提高人民物
  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八、《本项目应用前景预测》由基层单位填写成果的适用性、应用范围和应
  用前景的潜在作用等。
  九、《本项目的技(学)术水平》是本研究成果或引进技术在当代科学技术
  发展过程中所达到的高度,以及对某一行业、领域、学科科学技术发展,对指
  导实践,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对于推广引进技术的项目,该栏目还应填写推
  广引进的组织和管理措施。
  十、《本研究所涉及的学科范围,研究工作量,多部门协作情况》由基层单
  位填写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所涉及的学科范围、工作规模的大小、工作量的多少
  、协作攻关的社会化程度和涉及到诸如协作范围、中间试验、大面积试验的规
  模、现代化管理程度等其他社会因素。
  十一、《本项目的创新内容及其与当前国内外有关技术现状对比》由基层单
  位逐条填写本项目的创新内容及当前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现状,并提出客观的指
  标。推广引进技术的项目还应填写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程度。
  十二、《本项目的科学性及成熟程度》由基层单位填写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
  、数据,资料的搜集、加工的科学程度,以及所完成成果能达到应用的可行程
  度。
  十三、《鉴定情况》由基层单位按格式要求如实填写。
  十四、《经济效益分析及其核算方法》由基层单位根据成果应用单位财务部
  门出具的证明填写,证明应如实说明已取得的经济效益的数额及其详细核算方
  法、计算公式等。
  十五、《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措施应用于实践有关情况》由基层单位根据应用
  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填写。
  十六、《主要完成者情况登记表》上半部分由基层单位用维吾尔、汉两种文
  字填写,必须打印或铅印,维吾尔、汉文内容应与《申报书》中一致,否则不
  予受理。
  十七、《申报部门初审情况汇总表》由申报部门汇总初审专家评分情况,经
  填表人签字,申报部门盖章后有效。
  十八、《内容变更表》由基层单位填写,经申报部门核准盖章后上报。每一变更内容应先填写原《报告表》的页数、行数及内容,再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专字(87)159号)
  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有关厅、局、公司,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和国家科委近期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几年奖励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
  一、为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应用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品种和资源的新发现等;
  三、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对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五、引进国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用于本地区应用的同类设备和装置,或有新的发展,提高了引进技术的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为自治区各级、各层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七、在科技情报的咨询、服务、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情报成果;
  八、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对计量标准器的研究和传递,对新的计量仪器和新的测试方法的研究,高难度精密测试技术,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修订,计量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九、在标准科学技术工作中,为制定标准和为标准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创新性进展,或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了新的质量检验技术论点,解决质量监督检验的某种技术,以及质量检验技术基础研究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十、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在开发、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第二条 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项目,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1.经过自治区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自治区科委颁发的自治区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证书》;
  2.通过科研鉴定后应用一年以上,证明确实具有实用价值和先进性,并经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二、申报的程序: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中央驻疆单位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报送的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三十份;
  二、《主要完成者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三、《申报部门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四、初审专家评价表,全部;
  五、其他按本规定必须补充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时间和费用
  一、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在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外地以寄出邮戳为准,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交纳评审费,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交纳评审费陆拾元整,申报三、四等奖的项目交纳评审费肆拾元整。
  第五条 有关重复奖励的规定
  一、凡已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自治区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奖励的项目,一律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请奖资格。
  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同时分别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时,若系同一任务来源而分别独立完成的,应合并奖励,若系不同任务来源而分别独立完成的,应择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