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9年06月2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扶持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规定》,该规定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市局2009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09年6月29日
  

  
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规定
  

  一、为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未达到“医院”类别的中医诊所(含门诊部,下同)的中药制剂注册申请。
  
  三、中医诊所提出中药制剂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已设立5年以上;
  
  3.只能申请注册中药制剂;
  
  4.不得申请注册注射剂等高风险剂型;
  
  5.申请注册的中药制剂功能主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内;
  
  6.中药制剂必须委托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已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7.制剂品种不得调剂到本诊所以外使用;
  
  8.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药品检验机构、审批机关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