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嘉善南站(沪杭客运专线)至嘉善新客运中心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的通知
浙交办[2009]304号2009年08月26日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嘉善南站(沪杭客运专线)至嘉善新客运中心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交通局:

  
  2009年6月26日,我厅委托省公路局主持召开嘉善南站(沪杭客运专线)至嘉善新客运中心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现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印发给你局,请据此继续推进前期工作,抓紧办理相关专项审批手续。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代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嘉善南站(沪杭客运专线)至嘉善新客运中心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嘉善南站(沪杭客运专线)至嘉善新客运中心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通知》(浙交会〔2009〕181号),2009年6月26日,省公路局在嘉善县主持召开嘉善南站(沪杭客运专线)至嘉善新客运中心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嘉兴市、嘉善县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和代表,并组成专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听取了省交通设计院对“工可”报告的介绍和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公司的咨询意见,赴实地踏勘了重点路段,并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专家组评审意见综述如下:
  
  一、对“工可”报告的评价
  
  该项目的“工可”报告是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的,文本格式基本规范,内容基本齐全,但研究深度略有欠缺。
  
  二、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该项目位于嘉善新城区,连接嘉善南站(沪杭客运专线)和嘉善新客运中心,同时也连接了区域内数条干线道路,是铁路客运专线与公路客运达到无缝对接的快速通道,也是配套沪杭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的建设,符合我省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打造“畅通浙江”以及“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的要求,随着沪杭铁路客运专线开工建设,同步建设本项目能够更好发挥效益,进一步带动沿线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对完善区域公路网络、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三、交通量的发展预测
  
  专家组认为,“工可”报告中采用弹性系数法对交通量进行预测分析的方法基本可行,预测结果基本可信,可作为技术标准采用和经济评价的依据。
  
  四、路线走向和工程规模
  
  本项目主线起点为已建嘉善大道处,向南跨沪杭客运专线、沪杭高速公路,终点为大云,与大云至新埭公路相接,主线长约5.4公里;同步建设本项目与和平黎公路连接线,长约3.1公里;与城西大道连接线,长约3.3公里。路线合计总长约11.8公里。
  
  五、工程技术标准
  
  根据该项目的功能定位和预测交通量,专家组赞同该项目按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结合城市道路功能,主线路基宽34米;本项目与和平黎公路连接线路基宽35米;与城西大道连接线路基宽为35米。
  
  桥涵净空应满足公路建筑界限要求,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经济评价
  
  专家组认为,本报告采用的经济评价方法基本可行。工程建成后,将促进嘉善县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在优化设计、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其经济分析也基本可行。
  
  七、问题与建议
  
  (一)关于路线方案。设计单位根据嘉善县城市规划选择的路线走向方案基本合理,专家组原则赞同路线走向方案。
  
  (二)建议下一步要加强与沪杭高速铁路、沪杭高速公路业主的沟通和衔接,以明确铁路设计标高、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设墩情况等,并在初步设计阶段优化本项目路线纵断面和跨线桥梁设计方案。
  
  (三)对起点、终点和主线与连接线的交叉方案进一步优化设计,并完善对本项目与其他道路的交叉方案设计。
  
  (四)专家组赞同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路面结构层厚度作进一步技术经济比选。
  
  (五)请在初步设计阶段做好全线的水文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对桥梁等结构物和软基路段应作详细勘察,并结合水利、通航的规划要求进一步优化桥梁配跨、桩基形式以及软基处置方式。
  
  (六)请在下一阶段补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内容。
  
  (七)请参考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公司提出的咨询意见对“工可”报告进行核对和修改完善。
  
  (八)请嘉善县政府协调好规划、国土、水利、港航、环保、铁路和高速公路等有关部门及沿线乡镇的相关事宜,以利工程顺利实施。
  
  (九)该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6.8亿元以内,其中建筑安装费4.32亿元。
  
  八、请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调整本项目“工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