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文广新政[2009]7号2009年08月12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制定完成。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29号)、《杭州市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市委办发[2006]63号)及《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09]105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是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实施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或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局属各单位拟制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都应事先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民主法制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五)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市委、市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局党委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实施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五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订的职能处室、单位。涉及多处室、单位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重大事项,由局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六条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认真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主体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作出调整,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置,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流程,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
  (一)确定评估项目。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通常应当由责任主体自行确定,也可由局党委确定。
  
  (二)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工作中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力求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会同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执法总队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五)确定实施意见。局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实施。同时,办公室将有关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同级维稳办备案。
  
  (六)落实维稳措施。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对重大事项作出适当调整。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责任主体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七)进行跟踪督导。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局纪检监察室要全程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确保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杭州市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有效预测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而最后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制定完成。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29号)、《杭州市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市委办发[2006]63号)及《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09]105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是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实施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或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局属各单位拟制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都应事先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民主法制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五)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市委、市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局党委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实施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五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订的职能处室、单位。涉及多处室、单位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重大事项,由局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六条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认真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主体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作出调整,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置,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流程,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