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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蔬菜局、农机局、水产主管部门,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56号)的精神,市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制定了《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5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以下简称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推广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我市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突破和创新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推广奖奖励对象是我市农业系统中,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评审 第五条 市农业局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科技推广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奖项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市农业局科教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推广奖的评审以评审小组对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考核内容: 1、选育、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农民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2、承担农业“双推”项目,按规定搞好“四田”建设,引进、试验、示范效果明显; 3、开展科技宣传培训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树立科技典型、培养科技致富能手和实用人才; 4、积极投身高产创建活动,产量指标提升幅度大,创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高产样板; 5、引领农业科技示推广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完善农业科技、推广、试验和技术服务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 6、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生产大户的生产经营中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取得明显效益; 7、在推进现代农业特色品牌基地和都市农业园区建设中有重大影响; 8、其他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我市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人员。 第八条 考核程序: 1、市直有关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申报单位经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凭密码网上填报《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申报表》,并书面报《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奖励申报表》及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项目。 2、考核工作按照自我总结、实地考察、指标考核、现场答辩、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1)总结。申报项目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总结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 (2)实地考察。到所服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乡镇、品牌基地、农业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对工作业绩、服务水平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3)指标考核。对科技人员承担项目的任务完成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4)现场答辩。组织有关专家对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答辩验收。 (5)综合评定。评审小组根据科技人员的指标考核、总结、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综合得分。 第九条 考核评分标准: 1、总结情况20分。主要看项目完成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创新情况,分为:优秀(15-20分)、良好(10-14分)、较差(9分以下)。 2、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20分。分为:满意(15-20分)、一般(10-14分)、不满意(9分以下)。 3、项目完成情况30分。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分为:优秀(25-30分)、良好(15-24分)、较差(14分以下)。 4、现场答辩情况30分。主要看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试验设计是否合理科学,试验成果水平及推广情况。分为:好(25-30分)、一般(15-24分)、差(14分以下)。 |
| 5、加分情况。粮食高产创建指标创济南市、山东省和国家最高产的主要科技人员总分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对高产创建创出的全国高产纪录,以及在农业科技推广中创新显著、社会影响力大、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典型的设立特别奖。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义,可向办公室提出。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为获奖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前五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推广奖可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聘用、评优等的依据之一。获奖单位和个人优先承担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及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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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蔬菜局、农机局、水产主管部门,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56号)的精神,市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制定了《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5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以下简称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推广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我市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突破和创新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推广奖奖励对象是我市农业系统中,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评审 第五条 市农业局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科技推广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奖项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设立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市农业局科教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推广奖的评审以评审小组对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考核内容: 1、选育、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农民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2、承担农业“双推”项目,按规定搞好“四田”建设,引进、试验、示范效果明显; 3、开展科技宣传培训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树立科技典型、培养科技致富能手和实用人才; 4、积极投身高产创建活动,产量指标提升幅度大,创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高产样板; 5、引领农业科技示推广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完善农业科技、推广、试验和技术服务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 6、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生产大户的生产经营中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取得明显效益; 7、在推进现代农业特色品牌基地和都市农业园区建设中有重大影响; 8、其他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我市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人员。 第八条 考核程序: 1、市直有关申报单位、各县(市)区申报单位经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凭密码网上填报《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奖申报表》,并书面报《济南市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奖励申报表》及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项目。 2、考核工作按照自我总结、实地考察、指标考核、现场答辩、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1)总结。申报项目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总结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 (2)实地考察。到所服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乡镇、品牌基地、农业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对工作业绩、服务水平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3)指标考核。对科技人员承担项目的任务完成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4)现场答辩。组织有关专家对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答辩验收。 (5)综合评定。评审小组根据科技人员的指标考核、总结、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综合得分。 第九条 考核评分标准: 1、总结情况20分。主要看项目完成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创新情况,分为:优秀(15-20分)、良好(10-14分)、较差(9分以下)。 2、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20分。分为:满意(15-20分)、一般(10-14分)、不满意(9分以下)。 3、项目完成情况30分。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分为:优秀(25-30分)、良好(15-24分)、较差(14分以下)。 4、现场答辩情况30分。主要看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试验设计是否合理科学,试验成果水平及推广情况。分为:好(25-30分)、一般(15-24分)、差(14分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