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粤民民[2009]79号2009年10月31日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10月31日以粤民民〔2009〕79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在粤异地商会以省际、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第六条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或各地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省级异地商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省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地市级异地商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市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本省县级以下(包括县本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第七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八条 在粤成立的异地省商会(即“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的审批权限在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不得批准成立异地省商会。
  
  第九条 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章程草案;
  
  (四)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六)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七)拟入会会员名册(30家以上);
  
  (八)验资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筹备负责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该省或该市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商会章程(一式两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六)《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七)《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八)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九)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十)会员名册;
  
  (十一)经会员企业盖章的入会申请表、会员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0家以上);
  
  (十二)专职工作人员简历;
  
  (十三)筹备公告;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除异地省商会外,其余异地商会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活动地域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商会名称、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规则和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入会会员企业须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其法定代表人须为原籍地人士。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异地商会每年年检时应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异地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四章 职能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四)利用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商会规范运作;
  
  (六)违反规定发展地域性分会或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八)异地商会间存在互相诋毁行为;
  
  (九)利用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干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职。
  
  第二十九条 商会应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于每年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商会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商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条件具备的,予以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在粤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异地商会应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商会章程。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异地商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本商会是由XX省籍(或XX省X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X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XX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广东省××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范围并写入章程,可包括如下内容】: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必须载明: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XX省籍(或××省××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或广东省××市)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市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异地商会允许其他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将其作为团体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团体会员入会资格、会费标准及各项会议的表决权并写入章程,必须载明: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须具体载明该机构名称】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异地商会允许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的,应将聘请商会顾问及名誉职务的资格及程序写入章程,必须载明: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除名程序,其中必须载明: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商会若设立会员代表大会,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其中必须载明: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比例;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中必须载明: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
  
  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X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五)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及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七条(九)中】。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必须载明: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必须载明: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10月31日以粤民民〔2009〕79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在粤异地商会以省际、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第六条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或各地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省级异地商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省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地市级异地商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市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本省县级以下(包括县本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第七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八条 在粤成立的异地省商会(即“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的审批权限在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不得批准成立异地省商会。
  
  第九条 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章程草案;
  
  (四)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
  
  (六)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七)拟入会会员名册(30家以上);
  
  (八)验资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筹备负责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