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
1991年01月2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科技进步,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星火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下列适用于农村,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属授奖范围:
  
  (一)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适用于县(区)、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区域资源综合利用;
  
  (四)节汇、创汇新产品;
  
  (五)先进的生产装备;
  
  (六)先进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
  
  第三条  星火奖为市一级奖励,分星火科技奖、星火管理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四条  沈阳市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五千元奖金;
  
  (二)二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三千元奖金;
  
  (三)三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一千元奖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五条  星火科技奖获奖条件:
  
  (一)一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技术水平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星火管理奖获奖条件:
  
  (一)一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过实践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二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实践取得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三)三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实践取得较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较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七条  申报星火奖,须经县(区)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验收,并有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效益、环保、税收等证明。
  
  第八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不能再申报市级星火奖。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须先经评审组审查,初审通过后,由评审组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申报星火奖,必须填写星火奖申报书一式十二份,并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星火奖,在每一申报项目中,要按贡献大小排列单位或个人名次,但主要完成单位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最多不得超过九人,其他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申报星火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如在科研成果的研制过程中确实自始至终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身份参加的,须在申报时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主要贡献,并由县(区)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委会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确定新的人选,报市政府聘任。
  
  第十四条  评委会职责:
  
  (一)负责星火奖的评审,提出授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二)向省、国家推荐受奖项目。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一人,组员若干人。评审组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审组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决定新的人选。
  
  第十六条  评审组职责:
  
  (一)负责星火奖的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推荐获奖项目;
  
  (二)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复核请奖项目的申报文件,提出拟办意见;
  
  (二)组织筹备市级星火奖的评审会议;
  
  (三)公布获奖项目;
  
  (四)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为生效。异议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对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同一项目获得上一级奖励的,只补发奖金的差额部分,剩余部分留作市星火奖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奖金必须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一般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70%。
  
  第二十一条  市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科技进步,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星火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下列适用于农村,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属授奖范围:
  
  (一)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适用于县(区)、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区域资源综合利用;
  
  (四)节汇、创汇新产品;
  
  (五)先进的生产装备;
  
  (六)先进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
  
  第三条  星火奖为市一级奖励,分星火科技奖、星火管理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四条  沈阳市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五千元奖金;
  
  (二)二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三千元奖金;
  
  (三)三等奖,颁发奖状、证书和一千元奖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五条  星火科技奖获奖条件:
  
  (一)一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技术水平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突出,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星火管理奖获奖条件:
  
  (一)一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过实践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二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实践取得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三)三等奖: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有关研究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创造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和方法,经实践取得较显著效果的;在农村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收到较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七条  申报星火奖,须经县(区)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验收,并有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效益、环保、税收等证明。
  
  第八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不能再申报市级星火奖。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须先经评审组审查,初审通过后,由评审组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申报星火奖,必须填写星火奖申报书一式十二份,并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星火奖,在每一申报项目中,要按贡献大小排列单位或个人名次,但主要完成单位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最多不得超过九人,其他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申报星火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如在科研成果的研制过程中确实自始至终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身份参加的,须在申报时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主要贡献,并由县(区)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委会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确定新的人选,报市政府聘任。
  
  第十四条  评委会职责:
  
  (一)负责星火奖的评审,提出授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二)向省、国家推荐受奖项目。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一人,组员若干人。评审组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审组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再决定新的人选。
  
  第十六条  评审组职责:
  
  (一)负责星火奖的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推荐获奖项目;
  
  (二)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