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0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0年二月八日

  
  
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

  
  大面积推广杂交稻是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一项的重要措施。为了搞好新组合选育、制种,提高种子产量和质量,克服近年制种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特就杂交稻制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广杂交稻要坚持“区内自制自用,组合有进有出,产需大体平衡”的方针。我区耕地不足,资金、物资有限,没有力量承担向区外大量供种任务,而依赖区外调进种子,不仅费用高,且数量、质量、组合不保证。因此,只有遵循上述方针,才能有效解决杂交稻种子的供需矛盾。我区气候条件好,早、中、晚三造均可制种,不少地县积累了多年制种的经验,培养了一批制种队伍,只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选择生产条件较好,有一定制种经验的村屯和农户作为基地,认真办好,实现杂交稻种子自给是可以做到的。
  
  二、加强杂交稻种子的计划管理。为确保提供组合对路,质量合格的杂交稻种子,对杂交稻种子的生产、经营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争取做到种子自给略有剩余。
  
  杂交稻需种量和制种面积大体按以下公式测算。
  
  1、年需种量=推广面积×标准亩用种量(2.75斤)
  
  早造亩均用种3斤+晚造亩均用种2斤
  
  2.75斤=──────────────────×(1+10%保险系数)
  
    2
  
  
  
  年需种量
  
  2、制种面积=────────────
  
    标准亩产种量(250斤)
  
  (每亩产种量以250斤计,是考虑制种的难易而可能达到的产种量。)
  
  各地、市、县(市)每年均需在年末之前从下而上,又自上而下地确定下一年度推广杂交稻的面积和制种面积。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农业厅,经过计划平衡之后,再下达各地、市,由地、市再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县(市),按计划组织生产。
  
  三、合理布局,统一管理。根据头年备足次年早、中稻,基本备足晚稻用种和“统制统供”的原则,各地应选择适宜的组合,安排好制种季节,合理布局,精心指导,提高种子产量和质量。生产、经营统一归区、地(市)、县(市)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站)管理。有条件的县(市)要争取做到自制自用。不能实现自制自用的县(市),报地、市平衡,地、市负责辖区内各县(市)种子的平衡;地、市不能平衡的,报自治区平衡;自治区除做好地(市)之间的平衡之外,还要负责统一组织对区外的余缺调剂。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凡制种的单位或农户,须经批准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种子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种子合格证》和《检疫证》;对具备条件经营的单位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允许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含种子站)代销县种子公司的杂交稻种子。
  
  未经批准并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而自由制种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未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经营杂交稻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的种子不得经营,交通部门不得运输;对非法经营假劣杂交稻种子,坑害农民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五、加强杂交稻种子价格管理。在兼顾制种户、经营单位和推广户三者利益和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理顺种子收购与销售价格。
  
  杂交稻种子购销价格仍按自治区农牧渔业厅、物价局农种字(1988)2号和自治区农业厅、物价局农种字(1989)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作价。杂交稻组合的选育、制种。贮备有一定风险,拟建立风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农业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六、完善杂交稻制种优惠政策。原定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制种、交种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够完善,需作进一步改进。即将原按制种面积给予化肥补助与减免合同定购任务的规定,改为交种与优惠政策挂钩。自治区每年用于制种的化肥2万吨,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减免2000万斤(贸易粮)的总量不减,按杂交稻推广面积测算分配给地、市农业部门包干使用。由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的贷款贴息与无偿扶持的钾肥,由于粮食基地县(市)建设已到期,从1990年起不再执行。
  
  七、妥善解决资金问题。为了推进杂交稻生产的发展。制种、收购、贮备资金必须妥善解决。全区每年制种25万亩、收购种子6000万斤,所需贷款要求各级农行列入年度信贷计划,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八、建立稳定的繁殖基地,确保制种所需的亲本供应。按照“省提、地繁、县制”的原则,杂交稻制种的亲本,应由区、地(市)两级农业种子部门负责,根据制种的需要,测算亲本的需求量,妥善安排好繁殖田的生产。可由有条件的地、县农科所或良种场承担。农业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签订生产合同,按质按量生产亲本种子。农业部门要给繁殖亲本的单位以必要资金和物资支持。杂交稻亲本要按自治区农牧渔业厅、物价局农种字(1988)2号文件规定的种、粮比价作价,由种子部门统一收购、调剂,供应制种农户使用。
  
  九、加强科研攻关,不断培育新组合。有计划地选育早、中、迟熟组合,实现组合的优化配套至关重要。对高产、优质、多抗组合的选育课题,要列入计划立项安排。各级科委和种子部门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组织科研攻关,争取每二至三年更换一次组合。
  
  十、加强种子部门建设,完善职能。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种子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认真严谨的作风,确保种子的质量。今后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种子管理站,各级应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必要的支持。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出入之处,按本文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0年二月八日

  
  
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

  
  大面积推广杂交稻是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一项的重要措施。为了搞好新组合选育、制种,提高种子产量和质量,克服近年制种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特就杂交稻制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广杂交稻要坚持“区内自制自用,组合有进有出,产需大体平衡”的方针。我区耕地不足,资金、物资有限,没有力量承担向区外大量供种任务,而依赖区外调进种子,不仅费用高,且数量、质量、组合不保证。因此,只有遵循上述方针,才能有效解决杂交稻种子的供需矛盾。我区气候条件好,早、中、晚三造均可制种,不少地县积累了多年制种的经验,培养了一批制种队伍,只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选择生产条件较好,有一定制种经验的村屯和农户作为基地,认真办好,实现杂交稻种子自给是可以做到的。
  
  二、加强杂交稻种子的计划管理。为确保提供组合对路,质量合格的杂交稻种子,对杂交稻种子的生产、经营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争取做到种子自给略有剩余。
  
  杂交稻需种量和制种面积大体按以下公式测算。
  
  1、年需种量=推广面积×标准亩用种量(2.75斤)
  
  早造亩均用种3斤+晚造亩均用种2斤
  
  2.75斤=──────────────────×(1+10%保险系数)
  
    2
  
  
  
  年需种量
  
  2、制种面积=────────────
  
    标准亩产种量(250斤)
  
  (每亩产种量以250斤计,是考虑制种的难易而可能达到的产种量。)
  
  各地、市、县(市)每年均需在年末之前从下而上,又自上而下地确定下一年度推广杂交稻的面积和制种面积。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农业厅,经过计划平衡之后,再下达各地、市,由地、市再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县(市),按计划组织生产。
  
  三、合理布局,统一管理。根据头年备足次年早、中稻,基本备足晚稻用种和“统制统供”的原则,各地应选择适宜的组合,安排好制种季节,合理布局,精心指导,提高种子产量和质量。生产、经营统一归区、地(市)、县(市)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站)管理。有条件的县(市)要争取做到自制自用。不能实现自制自用的县(市),报地、市平衡,地、市负责辖区内各县(市)种子的平衡;地、市不能平衡的,报自治区平衡;自治区除做好地(市)之间的平衡之外,还要负责统一组织对区外的余缺调剂。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凡制种的单位或农户,须经批准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种子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种子合格证》和《检疫证》;对具备条件经营的单位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允许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含种子站)代销县种子公司的杂交稻种子。
  
  未经批准并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而自由制种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未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经营杂交稻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的种子不得经营,交通部门不得运输;对非法经营假劣杂交稻种子,坑害农民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五、加强杂交稻种子价格管理。在兼顾制种户、经营单位和推广户三者利益和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理顺种子收购与销售价格。
  
  杂交稻种子购销价格仍按自治区农牧渔业厅、物价局农种字(1988)2号和自治区农业厅、物价局农种字(1989)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作价。杂交稻组合的选育、制种。贮备有一定风险,拟建立风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农业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六、完善杂交稻制种优惠政策。原定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制种、交种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够完善,需作进一步改进。即将原按制种面积给予化肥补助与减免合同定购任务的规定,改为交种与优惠政策挂钩。自治区每年用于制种的化肥2万吨,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减免2000万斤(贸易粮)的总量不减,按杂交稻推广面积测算分配给地、市农业部门包干使用。由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的贷款贴息与无偿扶持的钾肥,由于粮食基地县(市)建设已到期,从1990年起不再执行。
  
  七、妥善解决资金问题。为了推进杂交稻生产的发展。制种、收购、贮备资金必须妥善解决。全区每年制种25万亩、收购种子6000万斤,所需贷款要求各级农行列入年度信贷计划,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