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89年02月17日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失效]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七日省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政峰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工作者为振兴河北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和中央、外省市区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及农村的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获得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以下简称省长特别奖)。
  
  第三条 省长特别奖是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本省科技最高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省长特别奖获得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和推广应用新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二等以上,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以上;
  
  (二)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组织推荐,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省长特别奖的科技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省长特别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章,发给奖金一万元,奖金从科学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