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属技工学校毕业生中设立“金工奖、银工奖”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2]167号1992年06月4日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属技工学校毕业生中设立“金工奖、银工奖”的通知


  为提高市属技工学校的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市劳动局决定自1992年起,在市属技工学校毕业生中设立“金工奖、银工奖”,以表彰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金工奖、银工奖”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专业(工种),学习态度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2.尊重老师,严守校纪,团结同学,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3.本工种的“应知、应会”达到五级工以上水平,并熟悉相关一、两个工种的基本操作技能。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银工奖”,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毕业生授予“金工奖”。
  
  二、参加评奖的技工学校必须达到:
  
  1.按劳动部规定建立了实习、实验教学场地,配置了实习、实验教学设备。
  
  2.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达到了劳动部规定的比例,并有10%达到了高级技工水平。
  
  3.应届毕业生中经“应知,应会”考核,有40%达到四级技工水平。
  
  三、评选办法:
  
  每年由局、总公司,区、县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技工学校,自下而上按条件进行考核评选,并将推荐授予“金工奖、银工奖”的学生名单于6月底前报市劳动局。
  
  市劳动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商有关部门确定获“金工奖、银工奖”的学生。
  
  四、表彰办法:
  
  市劳动局对获“金工奖、银工奖”的学生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获奖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授予“育人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各主管部门对获“金工奖、银工奖”的学生优先分配工作,所在单位应根据他们的表现和技能水平合理确定工资。
  
  五、要求:
  
  1.市属各主管部门要将评选“金工奖、银工奖”作为促进技工学校全面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主管部门和技工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掌握标准,努力为企业培养又红又专的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