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闽经科[1992]769号1992年01月5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4日)废止
  
  省直各厅、局、总公司,各地市经委:
  
  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企业开发高技术含量、高效益的新产品,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闽政(1992)综125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批复”,决定颁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请你们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广大企业积极开发技术含量高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新产品,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新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行开发、引进国外样品消化吸收、“产、学、研”联合开发、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经省经委确认的福建省省级新产品。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经鉴定确认的新产品,自鉴定之日起三年内均可申请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四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按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一等奖
  
  1.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际水平以上;
  
  3.项目年创利税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二等奖
  
  1.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创新;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内水平以上;
  
  3.项目年创利税达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70万美元以上(含70万美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三等奖
  
  1.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以上;
  
  3.项目年创利税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金质奖牌一万五千元
  
  二等奖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银质奖牌六千元
  
  三等奖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铜质奖牌三千元
  
  受奖企业还必须实施闽政[1987]15号文规定从新产品免税金额中提取5-8%作为受奖人员的奖金,免交奖金税。
  
  第六条 对福建省工业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新产品,经省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获得者,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在评定职称时,与省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
  
  第八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行业主管厅局为挂靠单位。
  
  第十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地区隶属关系,分别向各地市经委申报,由各地市经委负责本地市项目的初审工作;省属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厅局负责初审。
  
  (二)各地市经委(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按行业隶属关系分别呈报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复审结果汇送评委会;
  
  (四)评委会将各行业复审后的结果,在评委会核定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报评委会裁决。
  
  (五)评委会将申请项目进行认真核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初审和复审必须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企业申报的产值、税利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创汇必须由外贸部门出具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外销合同定单),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奖励,责令其退回奖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
  
  第十三条 授予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开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省各有关部门,各地市经委,可参照本条例的原则,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