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进一步推进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高校内部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高校内部治安秩序,现将高校开展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平安世博”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加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各高校应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掌握高校内部临时人员(指本市高校内除在编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外,在校工作时限超过一周的所有人员,以及在校一周以上的各类培训班学员)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纳入年度考核。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将纳入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目标。 三、组织领导 市教委成立高校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牵头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 各高校应相应成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高校须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工作职责 (一)市教委 市教委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各高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各高校 1.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上报。 (1)高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园内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采集、核对、登记,并以变量管理为重点,落实实有人口常态化管理措施。 (2)汇总、核对《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附件1)、《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附件3)、《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附件5)、《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附件4)及《索引》(附件6)等表格,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3)4月30日前将数据电子文档(《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分别报送高校派出所和属地派出所。以后每月25日报送变动统计汇总表,对学校内部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2.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 高校内用工单位须凭《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统称居住证件)聘用来沪务工人员,并告知其可享受的实有人口服务事项。对居住在校内的无居住证件或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务工人员,应当督促其及时到高校所属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对居住高校外的来沪人员,应告知其到实际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要求: (1)高校内部临时人员须于到校5日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 (2)高校内部临时人员须持所在学习/聘用部门书面证明、本人身份证(来沪人员还需持本人《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本人填写的《高校来沪(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到保卫部门办理。 (3)由高校保卫部门对相关临时人员证明、证件进行审核,经核查同意后予以编号发证。 3.办理临时住宿。 在校临时人员需在校内临时住宿的,填写《临时住宿人员登记表》(附件2),经聘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安排住宿,同时申办校园临时出入证。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4月10日)。 1.动员部署。召开各高校“两个实有”全覆盖工作动员会议,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预备工作。 2.广泛宣传。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校电视台、校刊、广播、横幅、板报等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3.落实保障。各高校要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和经费保障,落实专门信息采集人员开展校园内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情况信息采集、核对。 (二)实施阶段(4月10日至4月22日)。 各高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校内各部门对就读、聘用的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指导信息采集人员准确填写《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
(三)总结阶段(4月30日前完成)。总结经验,形成规范。市教委和文保分局进行检查、验收。 (四)长效管理阶段。制定并落实长效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该项工作责任重、时间紧、工作量较大,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督导推进和情况报送等工作,全力确保高校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有序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协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房屋租赁信息管理规定的出租人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1.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 2.临时住宿人员登记表 3.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 4.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 5.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 6.索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别 名 性 别 照 片 出生年 月 籍 贯 民族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 身高 上海市居住证号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号 原 供 职 单 位 现学习、聘用部门 职业 来校事由 现来(在)沪住址 通讯号码 登记日期 核准有效期 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 出 入 证 编 号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处 暂 住 证 编 号 发证单位 经 办 人 发证日期 注销情 况 注 销 日 期 备 注 (变更、延期等在备注中说明,材料附后) (此表由本人填写登记) 附件2:临时住宿人员登记表 姓名 别 名 性 别 身 高 出 生年 月 籍 贯 民族 文化程度 户籍 地址 身份 证号 上海市居住证号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号 婚姻状况 原 供 职单 位 暂住事由 现学习、服务部门 职业 联系电话 暂 住 详 细 住 址 暂 住 证 编 号 来 校 登 记 日 期 核准有效期 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聘用部门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日 保卫部门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日 办 理 住 宿 单 位 经办人 办理住宿日期 注 销 情 况 注 销 日 期 备注 (变更、延期等在备注中说明,材料附后) 附件3: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 序号 学习、聘用部门 事由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籍贯 身高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 暂住学校与否 现来(在)沪地址 登记日期 拟住时间 出入证编号 备注 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4: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 序号 出租(合作)部门 租赁单位 租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入住日期 详细地址(含楼、层) 租赁间数 使用面积 在编人员数 在校住宿人员数 备注 单位: 年月日 附件5: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 序号 单位(部门) 人数 小计 其中 备注 来沪数 居住数 其他 合 计 单位:年月日 附件6:索引 序号 聘用单位 原供职单位 姓名 性别 籍贯 住校 与否 在校暂住地址 页号 备注 |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进一步推进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高校内部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高校内部治安秩序,现将高校开展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平安世博”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加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各高校应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掌握高校内部临时人员(指本市高校内除在编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外,在校工作时限超过一周的所有人员,以及在校一周以上的各类培训班学员)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纳入年度考核。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将纳入高校平安校园建设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目标。 三、组织领导 市教委成立高校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牵头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 各高校应相应成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高校须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高校内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工作职责 (一)市教委 市教委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各高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各高校 1.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上报。 (1)高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园内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采集、核对、登记,并以变量管理为重点,落实实有人口常态化管理措施。 (2)汇总、核对《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附件1)、《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附件3)、《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附件5)、《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附件4)及《索引》(附件6)等表格,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3)4月30日前将数据电子文档(《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分别报送高校派出所和属地派出所。以后每月25日报送变动统计汇总表,对学校内部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2.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 高校内用工单位须凭《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统称居住证件)聘用来沪务工人员,并告知其可享受的实有人口服务事项。对居住在校内的无居住证件或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务工人员,应当督促其及时到高校所属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对居住高校外的来沪人员,应告知其到实际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要求: (1)高校内部临时人员须于到校5日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 (2)高校内部临时人员须持所在学习/聘用部门书面证明、本人身份证(来沪人员还需持本人《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本人填写的《高校来沪(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到保卫部门办理。 (3)由高校保卫部门对相关临时人员证明、证件进行审核,经核查同意后予以编号发证。 3.办理临时住宿。 在校临时人员需在校内临时住宿的,填写《临时住宿人员登记表》(附件2),经聘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安排住宿,同时申办校园临时出入证。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4月10日)。 1.动员部署。召开各高校“两个实有”全覆盖工作动员会议,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预备工作。 2.广泛宣传。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校电视台、校刊、广播、横幅、板报等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3.落实保障。各高校要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和经费保障,落实专门信息采集人员开展校园内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情况信息采集、核对。 (二)实施阶段(4月10日至4月22日)。 各高校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校内各部门对就读、聘用的临时人员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指导信息采集人员准确填写《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登记表》、《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高校来(在)沪实有人员统计表》、《高校园区内房屋租赁单位统计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