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豫司办[2010]11号2010年04月9日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执业,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9〕58号)和《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决定对我省2010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
  
  本次考核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其中,省司法厅负责对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和对各省辖市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抽查复核;省辖市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
  
  省司法厅对各省辖市司法鉴定机构抽查复核的对象,根据所在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郑州10家;洛阳、平顶山、南阳、开封、安阳各5家;濮阳、新乡、焦作、许昌、商丘、周口、鹤壁、漯河、信阳、驻马店各4家;三门峡、济源各3家。要求涉及到各个执业类别(法医类、质量类、经济鉴证类、其它类),其中一家是县(区)机构。对各省辖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复核结果与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见附件),按照《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百分考核或抽查。
  
  三、考核方法及时间安排
  
  考核由省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部分省辖市司法局管理干部及司法鉴定行风监督员、省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同时按照百分制对考核内容打出分值:
  
  (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业务档案、统计报表与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当场提出改进意见;
  
  (三)结合省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受理的投诉、信访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按照考核表所列内容逐项打出分值,排出名次;
  
  (五)对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本次考核结束后,由省厅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接受系统内部的监督及评价;同时在《河南省司法鉴定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11月10日。其中,对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11月1日前完成。
  
  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部署本地区规范化执业考核工作,并按照《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的具体要求,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11月1日前上报省厅。
  
  附件: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
  
  被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综合得分:
  
  
  
  
  
  考核项目
  
  (总分100分)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因素
  
  
  
  得分
  
  
  
  执业场所情况(共6分)
  
  
  
  有固定的执业场所。鉴定所及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在醒目的位置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齐全
  
  
  
  3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具备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情况(共5分)
  
  
  
  “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要求;需要检测、计量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本行业基本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或通过实验室认可及检查机构认证
  
  
  
  5
  
  
  
  “三大类”机构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5分;其他类别鉴定机构未达到行业配置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5分,要求通过而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4分
  
  
  
  
  
  
  
  建立并严格落实制度(共5分)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岗位职责、鉴定材料接受登记保管制度、司法鉴定质量审核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5
  
  
  
  未建立上述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0.2分;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每项扣0.5分
  
  
  
  
  
  
  
  内部管理情况(共5分)
  
  
  
  司法鉴定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司法鉴定机构投诉处理制度、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各项会议制度的落实)
  
  
  
  5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扣1.5分
  
  
  
  
  
  
  
  司法鉴定机构抽逃注册资金,发现一起扣1.5分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确认一次扣1.5分
  
  
  
  
  
  
  
  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内容情况(共6分)
  
  
  
  《司法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鉴定人照片、执业类别及执业证号、司法鉴定事项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服务承诺、省司法厅或市司法局监督电话
  
  
  
  6
  
  
  
  每少一项扣0.5分
  
  
  
  
  
  
  
  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摆放下列内容(共1分)
  
  
  
  《河南省司法鉴定事项风险提示及投诉举报告知书》、《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
  
  
  
  1
  
  
  
  未摆放的,每缺一项扣0.5分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共1分)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
  
  
  
  对岗位职责不熟悉或不能有效履行的,每项扣0.5分
  
  
  
  
  
  
  
  接受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共5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5
  
  
  
  不按《整改通知书》规定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不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的,每次扣1-2分
  
  
  
  
  
  
  
  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及业务报表等,每项扣0.5分
  
  
  
  不按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分
  
  
  
  搞虚假宣传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每次扣1.5分
  
  
  
  执业主体情况(共3分)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主体,每项执业类别有3名以上的司法鉴定人
  
  
  
  3
  
  
  
  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人扣1分
  
  
  
  
  
  
  
  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共3分)
  
  
  
  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3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
  
  
  
  
  
  
  
  依法执业情况(共6分)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应严格依法执业
  
  
  
  6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2分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反执业纪律受到行业处分的,每起扣2分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但主动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每起扣1分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未及时办理登录、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的,每起扣0.5分
  
  
  
  
  
  
  
  司法鉴定业务受理情况(共9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3
  
  
  
  未设立专门受理案件部门或未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案件的,扣1分
  
  
  
  
  
  
  
  未建立案件受理台账的,扣1分;台账登记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扣0.5分
  
  
  
  
  
  
  
  受理事项无委托书的,每起扣0.5分
  
  
  
  
  
  
  
  鉴定材料接收无详细纪录的,扣0.5分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4
  
  
  
  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鉴定能力和鉴定范围的,每起扣1分
  
  
  
  
  
  
  
  鉴定事项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每起扣1分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鉴定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每起扣1分
  
  
  
  
  
  
  
  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每起扣1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共2分)
  
  
  
  2
  
  
  
  不按规定期限受理的,每起扣0.5分
  
  
  
  
  
  
  
  未签订协议书的,每起扣1分;协议书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
  
  
  
  
  
  
  
  司法鉴定的实施情况(共15分)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
  
  
  
  2
  
  
  
  鉴定人数或鉴定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起扣1分
  
  
  
  
  
  
  
  鉴定人未依法进行回避的,每起扣1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处置进行记录和控制
  
  
  
  3
  
  
  
  鉴定材料传递无交接记录的,每起扣0.5分
  
  
  
  
  
  
  
  到现场提取检材,少于两名鉴定人的,每起扣1分
  
  
  
  
  
  
  
  检材可能损坏、耗尽或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认可的,每起扣0.5分
  
  
  
  
  
  
  
  非鉴定需要造成鉴定材料损坏、遗失的,每起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1分
  
  
  
  
  
  
  
  鉴定材料退还委托方,应制而未制复制件并归档的,每起扣0.5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
  
  
  
  3
  
  
  
  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每起扣1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的,每起扣0.5分
  
  
  
  
  
  
  
  伪造或虚假记录的,每起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3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
  
  
  
  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正确的,每起扣0.5分
  
  
  
  
  
  
  
  鉴定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1
  
  
  
  对女性作妇科检查,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或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每起扣0.5分
  
  
  
  
  
  
  
  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的,每起扣0.5分
  
  
  
  
  
  
  
  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每起扣0.5分
  
  
  
  
  
  
  
  进行尸体解剖,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每起扣0.5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文书审查签发制度
  
  
  
  2
  
  
  
  鉴定文书未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审查签发的,每起扣1分;无司法鉴定文书审查签发制度的,扣2分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1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档案内容的,每起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1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并按规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2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每起扣0.5分
  
  
  
  
  
  
  
  鉴定文书发送不及时或无发送记录的,每起扣0.5分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规范(共10分)
  
  
  
  
  
  文书结构(7.5分)
  
  
  
  封面(0.5分)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0.1
  
  
  
  不符合规定每起扣0.1分
  
  
  
  
  
  
  
  司法鉴定文书类别
  
  
  
  0.1
  
  
  
  出现错误的每起扣0.1分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0.1
  
  
  
  缺失或错误每起扣0.1分
  
  
  
  
  
  
  
  封二声明
  
  
  
  0.1
  
  
  
  缺失或错误每起扣0.1分
  
  
  
  
  
  
  
  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0.1
  
  
  
  缺失或错误每起扣0.1分
  
  
  
  
  
  
  
  文书正文(6.5分)
  
  
  
  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和委托类别
  
  
  
  0.2
  
  
  
  缺失或不全每起扣0.1分
  
  
  
  
  
  
  
  编号,位于标题右下侧,顺序:鉴定机构名称+年份+专业(缩略语)+序号
  
  
  
  0.3
  
  
  
  位置错误每起扣0.1分;内容错误每起扣0.1分
  
  
  
  
  
  
  
  基本情况: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对象
  
  
  
  1
  
  
  
  鉴定材料列举不全每起扣0.2分;被鉴定对象填写漏项每起扣0.2分;其它项目缺失或错误每起每项扣0.1分
  
  
  
  
  
  
  
  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
  
  
  
  4.5
  
  
  
  检案摘要缺失每起扣0.2分;检验过程未遵守各类操作规程扣1分,依据表述不详细每起扣0.5分;重要检验结果未表述每起扣0.2分;分析说明:说明的问题罗列无逻辑关联性每起扣0.2,分析说明的材料基础不准确每起扣0.3,因果关系表述达不到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通俗易懂的每起扣0.3分,鉴定时机的选择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起扣0.3分,鉴定依据标准不准确每起扣0.4分,鉴定操作不符合规范每起扣0.4分;鉴定意见不明确扣每起0.1分;落款不符合要求每起扣0.2分
  
  
  
  
  
  
  
  鉴定意见书出现错字、错词、错行、错误日期等
  
  
  
  0.5
  
  
  
  出现错字、错词每起扣0.2分;出现错行每起扣0.1分;出现错误日期每起扣0.2分
  
  
  
  
  
  
  
  鉴定文书附件(0.5分)
  
  
  
  相关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目录等
  
  
  
  0.5
  
  
  
  缺少鉴定依据关健材料附件的,每起扣0.3分;参考文献无目录的,每起扣0.1分
  
  
  
  
  
  
  
  文书格式(1.5分)
  
  
  
  纸张A4;通编页码(正文每页页眉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0.4
  
  
  
  未采用A4纸张每起扣0.2分;编码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0.2分
  
  
  
  
  
  
  
  落款与正文同页,不应当有“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不与正文同页,应当有“此页无正文”字样;无涂改
  
  
  
  0.9
  
  
  
  落款与正文同页,出现“此页无正文”字样的,每起扣0.3分;落款不与正文同页,没有“此页无正文”字样的,每起扣0.3分;落款有涂改的,每起扣0.3分
  
  
  
  
  
  
  
  鉴定文书存档件与发出件完全相同
  
  
  
  0.2
  
  
  
  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0.2分
  
  
  
  
  
  
  
  鉴定人签名(0.4分)
  
  
  
  鉴定人应当正确签名
  
  
  
  0.4
  
  
  
  签名不正确或代签的,每起扣0.2分
  
  
  
  
  
  
  
  加盖钢印、印章(0.6分)
  
  
  
  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加盖钢印;鉴定文书加盖骑缝章
  
  
  
  0.4
  
  
  
  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未加盖钢印的,扣0.2分;鉴定文书未加盖骑缝章的,每起扣0.2分
  
  
  
  
  
  
  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0.2
  
  
  
  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的,每起扣0.2分
  
  
  
  
  
  
  
  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情况(共10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复印制度,制定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0.9
  
  
  
  没有建立制定的,每项扣0.3分
  
  
  
  
  
  
  
  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档案库房或设立专属保管区;司法鉴定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室和档案柜应符合保密要求
  
  
  
  1
  
  
  
  无司法鉴定档案库房或未设立专属保管区的,扣0.6分;无专人管理扣0.2分;档案室和档案柜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扣0.2分
  
  
  
  
  
  
  
  在规定时间立卷并归档(鉴定文书发出或鉴定事项终止之日起30日内)
  
  
  
  0.2
  
  
  
  未及时立卷每起扣0.1分;未及时归档每起扣0.1分
  
  
  
  
  
  
  
  案卷用三孔一线法正确装订
  
  
  
  0.3
  
  
  
  装订不正确每起扣0.2分;装订不规范扣0.1分
  
  
  
  
  
  
  
  卷内材料在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正确通编页码
  
  
  
  0.5
  
  
  
  无编码的,每起扣0.5分;编码混乱的,每起扣0.3分
  
  
  
  
  
  
  
  卷内目录填写清晰、准确
  
  
  
  0.5
  
  
  
  未填写的,每起扣0.5分;填写不清,缺、漏项的,每起扣0.1分
  
  
  
  
  
  
  
  首、尾页必须是牛皮纸,纸质归档材料使用打印稿或蓝墨、碳素墨水书写
  
  
  
  0.5
  
  
  
  首、尾页不是牛皮纸的,每起扣0.2分;纸质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0.1分
  
  
  
  
  
  
  
  鉴定档案排列顺序正确
  
  
  
  0.5
  
  
  
  鉴定档案排列顺序混乱的,每起扣0.2分
  
  
  
  
  
  
  
  档案内容完整(十三项)【卷面、卷内目录、委托书、案件受理审批表、鉴定协议书、接收鉴定材料记录、鉴定过程实时记录、(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会鉴意见)、文书底稿、鉴定文书正本、(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收费凭据、(退还鉴定材料记录)、送达回证、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卷内备考表】(小括号内容为据实性填写内容,未进行相关程序可以不填写入档)
  
  
  
  3
  
  
  
  已进行的程序未入档的,每缺一项,每起扣0.2分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与声像、影像档案等材料,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记录时间、内容及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统一,单独整理存放
  
  
  
  0.5
  
  
  
  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0.1分
  
  
  
  
  
  
  
  案卷立卷人员与档案管理员正确办理归档手续并有交接记录: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
  
  
  
  0.5
  
  
  
  每缺一项,每起扣0.1分
  
  
  
  
  
  
  
  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有检索卡
  
  
  
  0.5
  
  
  
  未按类别、年度排列,无检索卡的,每起扣0.2分;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0.1分
  
  
  
  
  
  
  
  涉密案卷(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正确确定密级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件章
  
  
  
  0.5
  
  
  
  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0.3分
  
  
  
  
  
  
  
  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统计制度,制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并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利用)
  
  
  
  0.6
  
  
  
  未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统计制度的,扣0.1分;未制作制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扣0.1分;未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扣0.1分
  
  
  
  
  
  
  
  投诉处理机制(共5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人协会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
  
  
  
  5
  
  
  
  没有建立的,扣1.5分;未及时处理信访投诉案件的,每起扣2分
  
  
  
  
  
  
  
  年度专项检查(共5分)
  
  
  
  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年度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情况
  
  
  
  5
  
  
  
  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年度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结果,按评查的实际得分进行折算。没有开展鉴定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的行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得分为该项分值的80%
  
  
  
  
  
  
  
  合计得分:
  
  
  
  
  
  注:一、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规范化执业考核上述得分基础上扣10分:
  
  (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经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司法机关确认的;
  
  (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人协会监督检查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
  
  (四)因信访投诉案件处理不及时,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或部、省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或被上级列为督办件的。
  
  二、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业务类别不同,在本办法所列考核项目中无需要考核项目的,该项目得分为该项分值的80%。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执业,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9〕58号)和《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决定对我省2010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
  
  本次考核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其中,省司法厅负责对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和对各省辖市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抽查复核;省辖市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
  
  省司法厅对各省辖市司法鉴定机构抽查复核的对象,根据所在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郑州10家;洛阳、平顶山、南阳、开封、安阳各5家;濮阳、新乡、焦作、许昌、商丘、周口、鹤壁、漯河、信阳、驻马店各4家;三门峡、济源各3家。要求涉及到各个执业类别(法医类、质量类、经济鉴证类、其它类),其中一家是县(区)机构。对各省辖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复核结果与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见附件),按照《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执业情况进行百分考核或抽查。
  
  三、考核方法及时间安排
  
  考核由省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部分省辖市司法局管理干部及司法鉴定行风监督员、省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同时按照百分制对考核内容打出分值:
  
  (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业务档案、统计报表与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当场提出改进意见;
  
  (三)结合省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受理的投诉、信访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按照考核表所列内容逐项打出分值,排出名次;
  
  (五)对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本次考核结束后,由省厅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接受系统内部的监督及评价;同时在《河南省司法鉴定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11月10日。其中,对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11月1日前完成。
  
  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部署本地区规范化执业考核工作,并按照《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的具体要求,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11月1日前上报省厅。
  
  附件: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2010年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细则
  
  被考核单位:考核人:考核综合得分:
  
  
  
  
  
  考核项目
  
  (总分100分)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因素
  
  
  
  得分
  
  
  
  执业场所情况(共6分)
  
  
  
  有固定的执业场所。鉴定所及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在醒目的位置
  
  
  
  1.5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齐全
  
  
  
  3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具备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情况(共5分)
  
  
  
  “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要求;需要检测、计量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本行业基本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或通过实验室认可及检查机构认证
  
  
  
  5
  
  
  
  “三大类”机构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5分;其他类别鉴定机构未达到行业配置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5分,要求通过而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4分
  
  
  
  
  
  
  
  建立并严格落实制度(共5分)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岗位职责、鉴定材料接受登记保管制度、司法鉴定质量审核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