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广府函[2010]6号2010年01月15日广元市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04〕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宜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市粮改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个别产粮大县国有粮食企业依旧点多面广、小而分散、机构重叠、效率低下,个别国有粮食企业挤占挪用银行粮食收购信贷资金,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缓慢等问题。为妥善解决近年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粮食主产区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在坚持“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债权,有利于粮食企业发展”的原则下,按照“横向收缩国有资产管理跨度,纵向收缩国有资本运行层级,点上收缩国有资产股权比重”的要求,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通过改制重组组建1至3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激活企业经营机制,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非粮食主产区除保留1至2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延伸库点作为政府粮食应急网点外,凡不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任务和军粮供应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粮油购销量大,经营盈利的企业,吸收职工入股,将其改造成为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对仍以粮油购销经营为主,但经营长期亏损的企业,要按照“国有参股,民营控股”的要求,将其改造成为民营控股粮食企业;对粮食购销业务萎缩,但占有优势商业口岸,拥有闲置土地、仓储设施的企业,要按照“以资产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要求,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将其改造成为服务功能齐全的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区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或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资产重组中,要做好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已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制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实行法人目标管理制和会计主管委派制,并规范运作。要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引入激励机制,把员工、管理人员的工资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对企业贡献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推行计件制、计量制,真正实现贡献大收入高的分配格局;通过深化改革,大力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现代粮食企业制度建设,形成企业不靠政府靠市场,职工不靠身份靠技能的创业氛围,努力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三)加强产权混合制企业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多元化投资主体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资金、人力资源占有形态、份额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从而健全和完善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清晰,收益分配公平”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继续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挂帐的清理、审计认定、上报剥离工作,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在直补农民种粮补贴后优先支付粮食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继续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归还挤占挪用的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分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到位。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保障机制,确保此项支出足额列入年度预算。要抓住灾后恢复重建和国家新增300亿斤仓容的机遇,按照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人均30斤/月成品粮食储备量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全市建立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四级较为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能力。要着力加强边远山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粮食供应网点建设,确保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粮食应急需要。对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的粮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粮食应急企业购置粮食应急加工设备,边远山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粮食供应网点建设给予补贴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粮油市场体系建设。要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作为送工业品下乡,促进富余人员再就业和粮食部门掌握粮源的重要措施。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运用连锁机制,建立配送中心,建设连锁店网络,企业统一管理,职工承包经营”的经营模式,将基层粮站、粮管所改造成为便民粮油连锁网点。要以粮食龙头企业、城市超市为主组建配送中心,配置专门车辆负责粮油商品的统一采购和配送。要突出特色,拓展服务领域,以经营“放心粮油”为主,积极开展“三农”物质销售,通过发展“两代一换”,开办“粮食银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多渠道掌握企业粮源。进一步强化管理,县区粮食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连锁经营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按照我市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全市将建成以广元河西省粮食储备库为中心,与市级粮食企业和各县区粮油批发市场相连接的粮食物流产业协作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适当投资引导和吸纳民营资本参与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全市粮食物流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物流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约成本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四)完善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除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管理和有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应事先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审批外,市内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处置,必须事前报市粮食局审查审批。县区人民政府要实施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这一惠农工程,按照“国家、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导,农户适当投资”的要求,制定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农户科学储粮工程”的推广力度,有效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和农户储粮损失,促进农民增收。
  三、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大力扶持和培育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规划,按照“整合资源,厂库合一,连锁经营”的要求,积极扶持培育1-2个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分别达5000万元、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带动3000户以上农户持续增收的重点龙头企业。县区财政要对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装备粮油质检化设备、技术改造升级、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国粮财〔2009〕217号)精神,优先满足我市培育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粮油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和企业取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投入资金要纳入企业国有股本金,其年分配收益除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外,应将净收益的70%留作企业发展资金,30%上缴地方财政。要按照《广元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优质、专用粮油基地,发展粮油订单生产,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要大力推广“龙头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种粮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创办或领办粮食专业合作组织,提高粮食产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
  
  (二)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龙头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三)做好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好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严格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在坚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下实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要增强企业自身资信,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投入,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的贷款支持力度。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切实落实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并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个加快”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04〕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宜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市粮改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个别产粮大县国有粮食企业依旧点多面广、小而分散、机构重叠、效率低下,个别国有粮食企业挤占挪用银行粮食收购信贷资金,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缓慢等问题。为妥善解决近年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粮食主产区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在坚持“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债权,有利于粮食企业发展”的原则下,按照“横向收缩国有资产管理跨度,纵向收缩国有资本运行层级,点上收缩国有资产股权比重”的要求,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通过改制重组组建1至3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激活企业经营机制,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非粮食主产区除保留1至2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延伸库点作为政府粮食应急网点外,凡不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任务和军粮供应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粮油购销量大,经营盈利的企业,吸收职工入股,将其改造成为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对仍以粮油购销经营为主,但经营长期亏损的企业,要按照“国有参股,民营控股”的要求,将其改造成为民营控股粮食企业;对粮食购销业务萎缩,但占有优势商业口岸,拥有闲置土地、仓储设施的企业,要按照“以资产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要求,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将其改造成为服务功能齐全的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区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或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资产重组中,要做好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已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制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实行法人目标管理制和会计主管委派制,并规范运作。要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引入激励机制,把员工、管理人员的工资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对企业贡献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推行计件制、计量制,真正实现贡献大收入高的分配格局;通过深化改革,大力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现代粮食企业制度建设,形成企业不靠政府靠市场,职工不靠身份靠技能的创业氛围,努力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三)加强产权混合制企业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多元化投资主体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资金、人力资源占有形态、份额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从而健全和完善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清晰,收益分配公平”的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