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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2010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意见》,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按照农业部、省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 《意见》的制定实施,表明了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充分肯定了农业机械化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建设现代农业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划时代意义。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意见》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成效的实际行动。 二、认真学习,营造学习宣传《意见》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意见》,学习宣传是前提。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培训班、知识竞赛、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农机化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网站有文字,形成较好的宣传声势。 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使《意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和各级政府重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抓好落实,切实履行好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意见》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内涵丰富,任务明确,政策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政策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是广大农机工作者的行动指南。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制定一个贯彻落实《意见》、促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责任制。要按照《意见》的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扎实做好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努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抓住机遇、主动协调,按照《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加快农机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围绕农机化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结合当地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着手研究谋划“十二五”和中长期农机化发展规划,努力增加投入,统筹推动全市农机化科学发展。要把深入学习贯彻《意见》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依法加强农机监管,开展农机执法检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争取支持,推动落实《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有关财政、税费、金融、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措施。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切实把《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建设投资,并在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安排上,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试验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资金,继续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平安农机建设和农机“安居工程”等重点工程。要积极协调科技部门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争取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主动会同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机保险业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要继续会同税务、交通等部门落实农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合作,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 在确保《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的基础上,各市、区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政策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不断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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