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燃煤添加剂的通告
佳政布[2010]3号2010年04月23日佳木斯市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燃煤添加剂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落实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我省全面使用燃煤添加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黑煤管运销联发〔2007〕9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燃煤添加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重点企业、供热企业、电厂等燃煤使用单位,要推广使用燃煤添加剂。市环保局为上述重点用煤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推广使用添加剂任务指标。
  
  二、型煤生产厂家要在型煤生产过程中添加燃煤添加剂,提高型煤节能环保的品质,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
  
  三、煤炭生产、销售企业要在销售的煤炭中添加燃煤添加剂。煤炭管理部门要将使用燃煤添加剂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煤炭经营资格年检条件之一,强化监督管理。
  
  四、各燃煤使用单位,必须购买达到国家、省燃煤添加剂生产标准的燃煤添加剂产品。购买和使用未达标燃煤添加剂的产品,视为未使用燃煤添加剂。
  
  五、燃煤添加剂经营企业凭具销售、使用煤炭和燃煤添加剂配比数量,按煤炭销售流向,把燃煤添加剂运至煤炭消费企业指定场地,按消费企业实际需求,提供燃煤添加剂并进行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六、市环保局负责推广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燃煤添加剂的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对其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