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9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四、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和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五、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禁止燃放焰火、冷焰火、烟花爆竹等。
  
  六、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七、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九、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全体员工都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咖啡厅、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茶馆;网吧、棋牌室、电子游戏厅等游艺、游乐场所;桑拿浴室、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美容院、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及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的,予以临时查封;对违反规定燃放焰火、冷焰火、烟花爆竹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予五日以下拘留。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