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同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ABSL-3实验室从事牛海绵状脑病、痒病、小反刍兽疫检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实验活动申请的函
农医函[2010]5号2010年08月13日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同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ABSL-3实验室从事牛海绵状脑病、痒病、小反刍兽疫检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实验活动申请的函


  
  你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absl-3实验室《关于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农业部公告第1167号的规定,同意该实验室从事牛海绵状脑病、痒病、小反刍兽疫检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实验活动。实验活动期限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仅限于使用鸡胚进行病毒分离培养,以及血清学、分子生物学诊断,且每批次鸡胚使用数量不超过120枚。
  实验活动期间,该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实验室生物感染控制,并每半年将与所批准实验活动有关情况报告我部兽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