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经运行函[2008]845号2008年12月25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经委(工经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9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省经委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就开展此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经委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于12月29日中午下班前报我委,各市务必在2009年1月8日前完成非食用物质(第一批)生产企业调查摸排任务,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我委。非食用物质(第一批)中三聚氰胺情况已调查完成,此次不再纳入调查摸排范围。
  
  二、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在专项整治阶段内,按每15天向我委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信息。内容为本部门整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及取得的成果。其具体报送时间为2009年1月7日、1月21日、2月4日、2月18日、3月4日、3月18日、4月1日中午12:00前。
  
  三、在调查摸排中,要着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市及时反馈信息,我委将积极予以协调。
  联 系 人夏 鸣  0551-2871830,传真:2871834
  杨兰芳 0551-2871875,
  举报电话 0551-2871888,传真:2871889
  邮箱: xiam@ahec.gov.cn
  附件:1、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详见网址:www.ahfs.gov.cn的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题栏目)
  2、省经委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详见网址:www.ahfs.gov.cn的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题栏目)
  4、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及非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加强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1-3677685,3677686;电子信箱:spc@ada.gov.cn)。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省直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经委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农产品质量关;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资格管理和违法经营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把好生产原料入厂关和产品质量关;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必要经费。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开始,为期4个月,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各相关部门通过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明查暗访、产品抽检和举报线索摸排等方式,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公告,各相关部门指导并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部门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各相关部门制定。
  (3)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在饲料生产经营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并向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并将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4)各相关部门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兽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实施风险监控计划。
  (5)各相关部门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纠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现象。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相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各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非法饲料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对我省所有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再符合获证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相关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兽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信息搜集和检测技术研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对销售“三无”、过期变质、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对以非法食品添加物充当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全面清理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情况,监督企业按要求对所有使用的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
  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全国和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有保障,全面、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及专项整治方案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要注意时间的衔接,针对本地突出问题,抓住重点对象和重点产品,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职能,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强化落实。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同时,各地要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库的作用,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工作意见建议。
  (四)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及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五)宣传教育,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入宣传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组织开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我防范的良好氛围。

(六)信息畅通,督查评估。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其中,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工作总结要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前和2009年3月15日前,专项整治全面总结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省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明查暗访、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上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附件2:
  
  
省经委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配合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开展非食用物质生产、使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生产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着力从源头上依法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非食用物质生产、使用可追溯机制。按照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分阶段开展工作。分别是自查自纠阶段、清理整顿阶段、规范巩固阶段(详见《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网址:www.ahfs,gov.cn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题栏目)。
  
  三、主要任务
  1、开展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的调查摸排。
  2、督促非食用物质(第一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强化生产者守法意识。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四、 主要工作措施
  1、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遵照国家九部委联合公告(〔2008〕第28号)、卫生部颁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精神,组织工业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2、按照属地管理和区域包干负责原则,要求各市工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可能成为非食用物质的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摸底。
  3、收集整理全省工业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向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反馈信息。
  4、督促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对列入非食用物质(第一批)的企业实行全过程可追溯制。
  5、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实行查处、关停整顿。
  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附件3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附件4:
  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元、吨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品种规格 生产 能力 2008年 产量 产品主要流向及地区 经营状况 利润 从业 人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备注
                       
                       
                       
                       
说明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经委(工经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9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省经委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就开展此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经委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于12月29日中午下班前报我委,各市务必在2009年1月8日前完成非食用物质(第一批)生产企业调查摸排任务,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我委。非食用物质(第一批)中三聚氰胺情况已调查完成,此次不再纳入调查摸排范围。
  
  二、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在专项整治阶段内,按每15天向我委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信息。内容为本部门整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及取得的成果。其具体报送时间为2009年1月7日、1月21日、2月4日、2月18日、3月4日、3月18日、4月1日中午12:00前。
  
  三、在调查摸排中,要着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市及时反馈信息,我委将积极予以协调。
  联 系 人夏 鸣  0551-2871830,传真:2871834
  杨兰芳 0551-2871875,
  举报电话 0551-2871888,传真:2871889
  邮箱: xiam@ahec.gov.cn
  附件:1、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详见网址:www.ahfs.gov.cn的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题栏目)
  2、省经委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详见网址:www.ahfs.gov.cn的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题栏目)
  4、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及非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加强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1-3677685,3677686;电子信箱:spc@ada.gov.cn)。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省直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经委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农产品质量关;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资格管理和违法经营的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把好生产原料入厂关和产品质量关;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必要经费。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