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
2008年10月22日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
  经委党组同意,现对《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渝民宗委发〔2007〕16号)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将第七条中组织考核、社会考评考核权重分别由30%、70%调整为35%、65%。
  将第八条组织抽查重点内容(此项由办公室负责)增加处室完成党组议题情况、处室完成信息情况(业务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信息6条、综合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信息3条)、完成年度调研报告情况。
  “每半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一次抽查”调整为“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一次考核”;将“上半年抽查结果与下半年抽查结果的权重为:40%、60%”予以删除。
  将第十一条“民族工作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中增加‘市级宗教团体全体在编人员’”,“宗教工作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中‘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予以删除”。
  根据测评范围,将综合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调整为:50%、10%、2%、18%、15%、5%。
  根据测评范围,将民族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调整为:50%、2%、18%、10%,15%、5%。
  根据测评范围,将宗教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调整为:50%、2%、18%、10%、15%、5%。
  将第十二条加分项目调整为:
  1.考核对象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委机关书面(通报、经验转发等)肯定的,每项加0.2分。
  2.考核对象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上级书面(通报、经验转发等)肯定的,每项加0.5分。
  3.凡获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每项加0.5分。
  4.撰写民族宗教的理论、调研、经验总结和典型宣传文章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每项加0.5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每项0.2加分。
  5.凡调研文章、理论文章等获国家奖励的,每项加0.5分;获市级奖励的,每项加0.2分。
  将第十四条 (一) 服务意识的考核内容由原来20分调整为10分。
  将第十四条(二)依法履职的考核内容(40分)中第5款:
  (1)坚持每周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少1次,扣0.5分。调整为: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少1次,扣0.5分。
  增加处室、个人自查情况,处室自查少一次扣0.5分,个人少一次扣0.5分。
  将第十四条(三)办事公开的考核内容分值由原来10分调整为20分。
  将3、办事时效分值由原来4分调整为14分:
  (1)处室未完成党组议题的,每一次扣1分。
  (2)处室未完成信息的(业务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采用信息6条、综合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信息3条),每一条扣0.5分。
  (3)未完成年度调研报告的,每一篇扣1分。
  (4)其他交办的事项未及时完成或者应付了事的,承诺的办事时限未及时兑现的,经查证属实,每次扣1分。
  将第十七条增加“未填写为弃权票”。
  将第二十条“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调整为“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占50%比例”。
  上述调整后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处室自查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处室自查表
  处室: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标准 自评分
服务意识10分 服务态度5分 1.接待群众冷漠、语言生硬、解答问题敷衍塞责,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分。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3.按照规定对服务对象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办理,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4.不按规定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5.涉及服务态度其他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分。  
服务质量5分 1.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制度不落实,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0.5分。2.办事久拖不决或者相互推诿,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3.对服务对象不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办理要求,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4.涉及服务质量其他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分。  
依法履职40分 大局意识10分 1.对已经清理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不执行的,发生一次扣2分。2.利用各种手段为处、室谋取利益,经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2分。  
审批事项10分 1.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发现一次扣2分。2.擅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审批项目的,发生一次扣2分。3.对涉及不同处、室的审批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本处、室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其他处、室或其他部门的,扣1分。4.超过规定时限进行审批的,每件扣1分。5.涉及审批事项其他问题的,每次扣0.5分。  
检查验收5分 1.违反规定组织检查、验收,增加基层负担的,扣1分。2.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后不指出或者不提出解决意见的,扣1分。3.不严格按照标准检查、验收,或者搞“关系检查、验收”,经查证属实的,扣1分。4.涉及检查、验收其他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扣0.5分。  
依法履职40分 实施处罚8分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随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扣2分。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扣2分。3.因服务对象对执法处、室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而受到加重处罚、刁难勒卡或者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4.涉及实施处罚其他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扣0.5分。  
执行有关制度规定5分 1.坚持每月一次处务会制度,少1次,扣0.5分。2.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少1次,扣0.5分。3.坚持每季度学习整改活动整改事项自查制度,少1次,扣0.5分。4.处室个人自查情况,处室自查、个人自查少一次扣0.5分5.按时完成年度调研报告,少一篇,扣1分。  
办事公开20分 办事内容3分 对政策规定、工作职责、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和便民措施等应向服务对象公开而未公开或者应告之而未告之的,每项扣0.5分。  
办事程序3分 对办事程序已简化而没简化的,一次扣1分。  
办事时效14分 (1)处室未完成党组议题的,每一次扣1分(2)处室未完成信息的(业务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采用信息6条、综合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信息3条),每一条扣0.5分(3)未完成年度调研报告的,每一篇扣1分。(4)其他交办的事项未及时完成或者应付了事的,承诺的办事时限未及时兑现的,经查证属实,每次扣1分。  
清正廉洁15分 1.未制定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扣1分。2.接受或者主动要求服务对象吃请、索取或者收受礼金、礼品,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3.接受或者主动要求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旅游、娱乐等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4.强行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5.向服务对象报销应当由本处、室或者个人承担的费用,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6.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扣1分。  
改革创新15分 1.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及时,未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披露的,发生一次扣2分。2.未明确处、室人员工作职责和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扣1分。3.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导致群众意见很大或者上访的,扣2分。  
合计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