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
苏府[2008]134号2008年11月14日苏州市政府

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整合全市招商信息资源,健全外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项目信息的综合效用,优化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布局,促进开放型经济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整合全市招商项目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提高信息利用效果,减少招商信息搁置和流失,促进全市各区域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是指:各市、区之间相互引荐的,由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机构或个人以商业存在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活动的信息。各市、区所属下级行政区域在该市、区所辖范围内相互引荐的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的界定范围,有关信息共享政策由上述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自主制定实施。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跨上述区域的地址迁移,无论这种迁移属于企业自主行为,还是由政府、管委会引导或其他原因导致,均不属于本办法的界定范围。
  (三)投资者在全市范围内多个行政区域进行考察洽谈,并最后选择确定投资地点的,信息共享界定原则如下:
  1.投资地完全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其他被考察地不作为项目引荐方(不论考察先后)。
  2.投资地由其他被考察地引荐的事实认定原则是:由引荐方在投资者尚未确定投资地前向受荐方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联络,受荐方因该联络与投资者发生接洽。正式引荐关系由引荐方和受荐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并报送市外经贸局留存,以备考核,项目最终落户(第一期注册外资到账)视作引荐成功。
  3.各行政区域针对同一项目相互多头交叉引荐的,由最终投资地举证第一信息来源,视为引荐方。
  (四)各地参与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政府设立的各类招商机构。各类非官方机构(含企业)、个人的项目信息应通过上述政府机构纳入本办法实施共享,对非官方机构、个人的奖励措施由各地自主制定实施。
  
  三、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的范围
  (一)不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不适合本区域产业定位的或与本区域产业链不相配套的;
  (二)受本区域资源要素制约或相应准入条件制约而无法落户的;
  (三)投资方对投资条件有特殊要求、本区域不能提供或不能满足的;
  (四)已掌握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但外方不愿投资本区域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落户本区域的。
  
  四、操作方法
  (一)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作为全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对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进行汇集、跟踪、确认和考核,以及重大引、受荐项目的协调等。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指定外经贸部门或招商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本地区的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各参与单位的信息提供通过该部门实现。主管部门还负责当地引、受荐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掌握;协调引、受荐双方的互荐关系;布置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汇总和定期报告当地工作成效等。
  (三)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互动交流平台,实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备案制度。由市外经贸局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记录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引受荐双方信息、项目信息互荐落实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参与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的单位提供信息的要求:
  1.引、受荐双方已有初步联络,达成并认可外资招商项目信息转移的,双方应签署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互荐确认书,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局报送确认书和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由引荐方录入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
  2.引荐方掌握项目信息但未指定受荐对象,可通过当地主管部门上网录入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由市外经贸局选择落实受荐方。市外经贸局应督促引、受荐双方签署书面确认书,并在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中进行登记备案。
  3.引荐方提供信息,应遵循有效原则。向数据库录入的信息,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经济发展计划;项目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准确;针对项目特点,结合各地不同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提出受荐方建议对象。

(五)市外经贸局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链接界面,各参与单位均可在当地主管部门使用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无效信息和无关信息将被及时删除。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互荐确认书和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的样式由市外经贸局另行制订。
  
  五、利益分享
  (一)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引荐成功以项目首期注册外资到账为标准。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初次批准的注册外资(非直接投资项目指标名称另定)全额和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两项指标,依照《苏州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按该指标50%的比例计入项目引荐方相应指标业绩完成额,在指标发生年度计算考核加分奖励。受荐方相应指标则全额计入并计算得分。
  (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引荐成功后,受荐方应按实际到账注册外资的数额,以1~3‰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荐方。
  1.实际到账注册外资以项目注册币种按到账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作为该次奖励计算基数,并按外资到账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2.兑现期与出资期一致。即按项目出资实际进度,出资一期,兑现一次奖励。所谓“一次性”,是指在当次奖励兑现时,原则上不再分期支付。
  3.奖励金额分段计算。注册外资100万美元以下部分(含100万美元),按3‰计算奖励。
  4.注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部分,按2‰计算奖励。
  5.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计算奖励。
  6.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7.分期兑现奖励时,以注册外资累计到账金额进行上述分段计算,并剔除已兑现部分。
  (三)受荐方与引荐方应将奖励金额和实施方法在书面确认书中加以明确。对于注册外资较小的项目,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商定一次性全额兑现的方法。
  (四)重大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引受荐双方的利益关系。
  (五)本办法第二条第4款所述参与单位应在项目受荐成功后,向当地政府或管委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向对方引荐单位兑现奖励。奖励兑现实施周期原则上应自项目受荐成功及注册外资各期到账后45天内。
  (六)引荐单位在奖励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适度体现对具体实施项目引荐操作的部门和个人的物质奖励。
  (七)鼓励各地更多地参与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对于推荐有效信息和成功引荐项目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通过适当方式给予年度表彰和嘉奖。
  (八)受荐项目投产后所产生的财税收益,在一定时期内由引受荐两地共享。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将研究其可行性,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监督实行。
  
  六、其它
  (一)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如恶意诋毁其他地区经济发展环境或变相越权给予优惠政策等)争夺其他地区在谈的外资招商项目。一经发现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参与资格。
  (二)加强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外经贸、招商等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引荐发布应经单位有关领导同意,视作集体行为。下属部门或个人自行向信息数据库发布信息并成功引荐的,经核实后由所在单位自主实施奖惩。
  (三)各地外经贸部门、招商部门或其他机构、个人不按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牵线、引荐项目的,不得享有本办法所述相关利益分享权利。
  (四)各参与单位要高度重视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实施过程中要树立高度的诚信意识。对配合跟进不力或不守信用,或造成项目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外经贸局负责会商当事人解决。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赋予市外经贸局最终解释权。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整合全市招商信息资源,健全外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项目信息的综合效用,优化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布局,促进开放型经济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整合全市招商项目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提高信息利用效果,减少招商信息搁置和流失,促进全市各区域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是指:各市、区之间相互引荐的,由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机构或个人以商业存在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活动的信息。各市、区所属下级行政区域在该市、区所辖范围内相互引荐的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的界定范围,有关信息共享政策由上述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自主制定实施。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跨上述区域的地址迁移,无论这种迁移属于企业自主行为,还是由政府、管委会引导或其他原因导致,均不属于本办法的界定范围。
  (三)投资者在全市范围内多个行政区域进行考察洽谈,并最后选择确定投资地点的,信息共享界定原则如下:
  1.投资地完全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其他被考察地不作为项目引荐方(不论考察先后)。
  2.投资地由其他被考察地引荐的事实认定原则是:由引荐方在投资者尚未确定投资地前向受荐方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联络,受荐方因该联络与投资者发生接洽。正式引荐关系由引荐方和受荐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并报送市外经贸局留存,以备考核,项目最终落户(第一期注册外资到账)视作引荐成功。
  3.各行政区域针对同一项目相互多头交叉引荐的,由最终投资地举证第一信息来源,视为引荐方。
  (四)各地参与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政府设立的各类招商机构。各类非官方机构(含企业)、个人的项目信息应通过上述政府机构纳入本办法实施共享,对非官方机构、个人的奖励措施由各地自主制定实施。
  
  三、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的范围
  (一)不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不适合本区域产业定位的或与本区域产业链不相配套的;
  (二)受本区域资源要素制约或相应准入条件制约而无法落户的;
  (三)投资方对投资条件有特殊要求、本区域不能提供或不能满足的;
  (四)已掌握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但外方不愿投资本区域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落户本区域的。
  
  四、操作方法
  (一)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作为全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对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进行汇集、跟踪、确认和考核,以及重大引、受荐项目的协调等。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指定外经贸部门或招商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本地区的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工作。各参与单位的信息提供通过该部门实现。主管部门还负责当地引、受荐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掌握;协调引、受荐双方的互荐关系;布置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汇总和定期报告当地工作成效等。
  (三)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互动交流平台,实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备案制度。由市外经贸局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记录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引受荐双方信息、项目信息互荐落实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参与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的单位提供信息的要求:
  1.引、受荐双方已有初步联络,达成并认可外资招商项目信息转移的,双方应签署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互荐确认书,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局报送确认书和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由引荐方录入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
  2.引荐方掌握项目信息但未指定受荐对象,可通过当地主管部门上网录入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由市外经贸局选择落实受荐方。市外经贸局应督促引、受荐双方签署书面确认书,并在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中进行登记备案。
  3.引荐方提供信息,应遵循有效原则。向数据库录入的信息,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经济发展计划;项目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准确;针对项目特点,结合各地不同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提出受荐方建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