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京建交[2008]185号2008年03月2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京建交〔2008〕18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以地名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负责已建成房屋门牌、楼牌的设置及变更工作。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的工作流程及要件:

  

  (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联建房屋由联建各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设置或变更门楼牌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验原件留复印件)、建筑总平面图;新命名的地名还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名命名通知。

  

  2、变更房屋地址的,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派出所审查合格后,将《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门楼牌制作表》等材料报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查合格后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自派出所受理至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为20个工作日。

  

  (三)发放门楼牌10日内,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须按规定安装门楼牌,不得自行命名或安装自制的门楼牌。如存在未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房屋实测测绘成果备案时,申请人须提交由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四、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一栋楼编制一个楼号的,该楼的地下部分地址应与地上房屋地址一致。

  

  地下连通的多个楼的地下部分,公安机关没有编制楼号的,由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写幢号。

  

  (二)幢号、房号不得使用字母或单位名称等,且一栋楼内房屋的房号不得重复。

  

  (三)实测房屋的房号和预测房屋的房号原则上一致。因房屋拆分、合并导致房号发生变化的,应出具房号变更对照表。

  

  


  五、公安机关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坐落办理户籍手续。如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和户籍坐落不一致的,需先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地址变更,再持地址变更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户籍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样式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公牌证字号

  
派出所,为 楼门院编号  (街、路)  (号院) (号楼)。

  此信开往 用于解决 问题。

  承办人:

  

  
年月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 京 市 门 楼 牌 编 号 证 明 信

  


  
(20)公牌证字号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街、路等) (号院) (号楼),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

  


  
填 写 说 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

  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03)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标准地名和编号情况,参照街、路,号院,号楼分别填写,若单位需要为多数住宅楼房编号的,也可按一定范围填写(括号内的部分不作为地址的一部分)

  例如:(1)永安东里(街、路)甲3号院(号院)7号楼(号楼);

  (2)建国路(街、路)(号院)甲92号楼(号楼);

  (3)中关村东路(街、路) 95号(号院)  (号楼)。

  5、此信开往一栏填写开往单位,用于解决何种问题。

  6、承办人栏填写承办人姓名。

  7、年月日一栏填写当日日期。

  8、在拢线上加盖齐缝章。

  


  二、证明信部分:

  1、编号与存根编号一致。

  2、冒号前一栏填写开往单位名称。如某邮局或某工商局等单位。若开往单位较多,也可一信多用。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同(存根3)。

  4、楼门院编号后一栏填写同(存根4)。

  5、年月日一栏填写同(存根7),并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京建交〔2008〕18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以地名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负责已建成房屋门牌、楼牌的设置及变更工作。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的工作流程及要件:

  

  (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联建房屋由联建各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设置或变更门楼牌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验原件留复印件)、建筑总平面图;新命名的地名还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名命名通知。

  

  2、变更房屋地址的,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派出所审查合格后,将《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门楼牌制作表》等材料报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查合格后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自派出所受理至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为20个工作日。

  

  (三)发放门楼牌10日内,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须按规定安装门楼牌,不得自行命名或安装自制的门楼牌。如存在未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房屋实测测绘成果备案时,申请人须提交由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四、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一栋楼编制一个楼号的,该楼的地下部分地址应与地上房屋地址一致。

  

  地下连通的多个楼的地下部分,公安机关没有编制楼号的,由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写幢号。

  

  (二)幢号、房号不得使用字母或单位名称等,且一栋楼内房屋的房号不得重复。

  

  (三)实测房屋的房号和预测房屋的房号原则上一致。因房屋拆分、合并导致房号发生变化的,应出具房号变更对照表。

  

  


  五、公安机关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坐落办理户籍手续。如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和户籍坐落不一致的,需先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地址变更,再持地址变更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户籍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样式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公牌证字号

  
派出所,为 楼门院编号  (街、路)  (号院) (号楼)。

  此信开往 用于解决 问题。

  承办人:

  

  
年月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 京 市 门 楼 牌 编 号 证 明 信

  


  
(20)公牌证字号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楼门院编号(街、路等) (号院) (号楼),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月日

  


  
填 写 说 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

  1、编号按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必须带有本分县局名称的第一个字头,如东城分局可编号为:(2003)东公牌字第001号。

  2、派出所前一栏填写被证明单位所管辖的派出所名称。

  3、楼门院编号前一栏填写被证明编号产权单位名称、或建筑住宅小区单位名称,并加限楼房栋(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