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08]7号)
甬政告[2008]7号2008年03月14日宁波市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08]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8〕7号)


  

  71省道复线及连接线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7〕第927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24.7198公顷,其中耕地20.7872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光辉村4.6194公顷,其中耕地4.3952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郑隘村5.4199公顷,其中耕地4.224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塘村2.9802公顷,其中耕地1.7113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村2.1346公顷,其中耕地1.3744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村4.4441公顷,其中耕地4.3065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陶公村4.7288公顷,其中耕地4.728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殷湾村0.3466公顷。

  下应街道黎明村0.0462公顷,其中耕地0.046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东钱湖茗湖山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8366242;监督电话:88366277。

  特此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