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黑建装协[2008]1号2008年03月1日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黑建装协[2008]01号)


  

  各市地建筑装饰协会、省直及相关建筑装饰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评选范围: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装饰工程,且以整体建筑装饰工程为主。

  


  2. 今年的申报工作自2008年4月1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3. 今年6月,省建筑装饰协会将对全部上报的工程按照标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复查和确认。

  


  4. 工程应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联 系 人:王冰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建设厅五楼

  联系电话:0451-53679364

  传真:0451-53679364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二oo八年三月一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促进建筑装饰企业创名牌、创精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省建筑装饰协会决定继续评选省建筑装饰工程最高荣誉奖--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龙江杯)。

  


  第二条  获奖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的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获奖对象为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正式注册登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由建筑装饰工程主承建单位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实施,报省建设厅确认并颁奖。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作为建设工程“龙江杯”的一个奖项,纳入省优质工程评比系列统一管理,每年评选一次,可视情况下达每次参评项目的总量控制数。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范围

  (一)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建筑装饰工程;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设施建筑装饰工程;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建筑装饰工程;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左右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左右。

  (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建筑装饰工程;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

  (三)确属在当地有影响的单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因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含家装工程)。

  


  第六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工程有质量隐患的;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省优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三)应为本地区的优秀建筑装饰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装饰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工程量应占该建筑装饰工程量的1/3以上。

  大型、超大型建筑装饰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

  有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的,由该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建筑装饰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请该建筑装饰工程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市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中省直接管理的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向省建筑装饰协会排序推荐,并在文中说明排序意见。

  (三)参建单位申请参建奖,应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单位审查后将其填入《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内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

  (三)建筑装饰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四)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份)。

  (五)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份)。

  (六)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图、立面图及相关的水、暖、电、通风布置图复印件一份。此件可在复查时查阅。

  (七)建筑装饰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含防火验收报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八)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7寸彩色照片10张以上。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  省建筑装饰协会对各地推荐的建筑装饰工程进行复查。复查人员由市、地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经省建筑装饰协会确认,具有中、高级职称,长期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并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二)查阅工程图纸及有关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所有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实地查验工程。复查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回避。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30人。每次随机抽调5-10人参加当年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由省建筑装饰协会与市地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评审委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两届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二左右。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应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的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半数以上评委通过的工程为最终获奖工程。

  


  第十九条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将在获龙江杯的工程中推荐。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  省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优质工程的单位,以及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市地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各地招投标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对获奖单位可予加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直至降级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撤消复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黑建装协[2008]01号)


  

  各市地建筑装饰协会、省直及相关建筑装饰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评选范围: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装饰工程,且以整体建筑装饰工程为主。

  


  2. 今年的申报工作自2008年4月1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3. 今年6月,省建筑装饰协会将对全部上报的工程按照标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复查和确认。

  


  4. 工程应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联 系 人:王冰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建设厅五楼

  联系电话:0451-53679364

  传真:0451-53679364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二oo八年三月一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促进建筑装饰企业创名牌、创精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省建筑装饰协会决定继续评选省建筑装饰工程最高荣誉奖--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龙江杯)。

  


  第二条  获奖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的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获奖对象为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正式注册登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由建筑装饰工程主承建单位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实施,报省建设厅确认并颁奖。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作为建设工程“龙江杯”的一个奖项,纳入省优质工程评比系列统一管理,每年评选一次,可视情况下达每次参评项目的总量控制数。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范围

  (一)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建筑装饰工程;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设施建筑装饰工程;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建筑装饰工程;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左右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左右。

  (二)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建筑装饰工程;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

  (三)确属在当地有影响的单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因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含家装工程)。

  


  第六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工程有质量隐患的;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省优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三)应为本地区的优秀建筑装饰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装饰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工程量应占该建筑装饰工程量的1/3以上。

  大型、超大型建筑装饰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

  有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的,由该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建筑装饰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请该建筑装饰工程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