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珠府[2009]182号2009年12月29日珠海市政府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原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办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工作及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民政局、市残联,研究资助项目工作重点并预测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福彩公益金;

  

  (二)福彩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编制福彩公益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报市评委会审定,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福彩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缴入市财政。

  

  


  第十一条  每年在市级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计提20%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计提20%基本医疗救助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殡葬、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

  

  (五)资助灾区的灾民衣、食、住、医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救灾物资运输,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福彩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福彩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必须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申请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拟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市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主要资金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计划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五)基建工程需有当地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七)当地民政部门对项目的实际考察报告;

  

  (八)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情况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四章 福彩公益金评审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市、区民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对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审查,提出资助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编制资助项目预算方案并在召开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送达市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对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项目评审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半数以上评委委员到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即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或紧急资助项目,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主任、副主任、成员传阅审定。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其他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由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按预算请求拨款时,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市评委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其中:

  

  (一)市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二)区属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申请单位所属的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市评委会会议纪要直接拨付给市残联。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福彩公益金到用款单位。资助数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单位按规定需到位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时不予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受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市评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情形严重者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对已拨资金予以追回。对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评委会。具体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助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建立福彩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及结余详细情况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详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评委会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04年3月9日印发的《珠海市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珠民〔2004〕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原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办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工作及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民政局、市残联,研究资助项目工作重点并预测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福彩公益金;

  

  (二)福彩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编制福彩公益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报市评委会审定,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福彩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缴入市财政。

  

  


  第十一条  每年在市级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计提20%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计提20%基本医疗救助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殡葬、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

  

  (五)资助灾区的灾民衣、食、住、医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救灾物资运输,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