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甘环监局发[2009]66号2009年12月7日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数据的管理,确保国控污染源现场端的工程质量及数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是指排污单位的排污现场所涉及安装的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参数在线监测、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排污生产报警控制等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由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实行验收管理制度,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工作由省环境监察局牵头,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排污单位申请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源排污口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全部竣工。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必须与省、市污染源监控平台稳定联网运行。

  (三)完成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比对性监测报告,且比对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

  (四)提交排污单位有关污染源及排放口的基础信息,并经环保部门核查确认。

  (五)提交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主要工作原理等)、设备运行30日的连续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在线监控系统调试、标准、检测以及经省、市监控平台确认的联网结果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九)《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污染源所属单位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向省环境监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环保部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有关情况核查全部符合要求后,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并下发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否则,验收组向被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时间,排污单位整改结束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单位通过验收后,填写《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并报省、市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四)验收单位自通过验收起,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可以用于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八条  罚责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试运行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环保部门

填写

验 收 日 期

 

编号

 



  

  填 写 说 明

  

  该表分“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主管部门验收结论”、“考核组成员名单”四部分组成。

  1、“现场核查表”由责任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并有企业人员认可签字。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验收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核查单位: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环保负责人

 

电话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码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验收情况

 

制度执行

情 况

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运行、巡检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设备运行

情 况

仪器参数设置情况

二级门禁管理系统

有 无

氧量

有 无

校准系数

有 无

速度场系数

有 无

仪器参数

设备设置值

现场核查值

排污口尺寸(米)

 

 

过剩空气系数

 

 

校准系数

 

 

设备运行

情 况

速度场系数

 

 

异常、缺失数据标记和处理

有无标记

有 无

有无处理

有 无

设备运转率(%)

 

数据传输率(%)

 

数据报表

污染物排放浓度

有 无

流量

有 无

污染物排放总量

有 无

日报

有 无

月报

有 无

季报

有 无

核查人员(签字):日期:

企业人员(签字):日期:



  1.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总运转小时数)×100%

  2.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总数据量)×100%

  

  表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

  

  

企 业 名 称

 

比对监测单位

 

监测日期

 

点 位 名 称

 

自动监测设备名称

 

制 造 单 位

 

型号及编号

 

监 测 项 目

分析方法

比 对 方 法

自动监测方法

 

 

 

 

 

 

 

 

 

 

 

 

 

 

 

 

 

 

项 目

比对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

标准限值

比对结果

达标情况

 

 

 

 

 

 

 

 

 

 

 

 

 

 

 

 

 

 

 

 

 

 

 

 

 

 

 

 

 

 

 

 

 

 

 

 

比对监测

结 论

 

 

 

比对监测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表三:

  验 收 组 成 员 名 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长

 

 

 

 

 

 

 

 

 

 

 

 

 

 

 

 

 

 

 

 

 

 

 

 

 

 

 

 

 

 

 

 

 

 

 

 

 

 

 

 

 

 

 

 

 

 

 

 

 

 

 

 

 

 

 

 

 

 

 



  

  表四: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结论

  

  环验[  ]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 月日

 


  

  附件3: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排污口名称、代码

 

 

监测点类别

水 气

其他信息

mn号

 

经纬度

 

sim卡号

 

通讯协议

 

排污口整治情况

符合要求

需要整治

堰槽模式(水)

巴歇尔 三角 矩形

现场环境记录

站房信息

长: 米, 宽: 米, 高: 米

空调设施

有  无

与排污口距离

管道距离

____米

垂直落差

____米

防雷和地线

符合 不符合

联系人信息

类型

姓 名

联系方式(含企业或单位联系电话和个人联系电话、email)

排污单位环保负责人

 

单位电话(手机)

 

email

 

在线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

 

 

 

数采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

 

 

 

仪器名称(含型号)

生产厂家

数字量(rs232/485)/模拟量

信号输出方式及数量

通信协议

类型(必要文件)

有无取样管路、长度

与数采仪

的距离

(米)

运行是否正常

网络接入类型

(已接入的记录网络接入类型,未接入的考察现场网络情况以确定未来网络接入类型)

电子档

书面文件

现场设备

 

 

 

 

 

adslgprs

cdma  未接入

 

 

 

 

 

 

 

 

 

 

 

 

 

 

 

 

 

 

 

 

 

 

 

现场集成详细记录

数采仪 工控机 无 

数据上传至省级平台 市级平台

验收时间

 

现场操作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所属公司及部门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数据的管理,确保国控污染源现场端的工程质量及数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是指排污单位的排污现场所涉及安装的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参数在线监测、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排污生产报警控制等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由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实行验收管理制度,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工作由省环境监察局牵头,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排污单位申请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源排污口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全部竣工。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必须与省、市污染源监控平台稳定联网运行。

  (三)完成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比对性监测报告,且比对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

  (四)提交排污单位有关污染源及排放口的基础信息,并经环保部门核查确认。

  (五)提交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主要工作原理等)、设备运行30日的连续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在线监控系统调试、标准、检测以及经省、市监控平台确认的联网结果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九)《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污染源所属单位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向省环境监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环保部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有关情况核查全部符合要求后,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并下发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否则,验收组向被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时间,排污单位整改结束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单位通过验收后,填写《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并报省、市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四)验收单位自通过验收起,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可以用于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八条  罚责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试运行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