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对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奖演员予以奖励的决定
闽政文[2009]390号2009年11月27日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奖演员予以奖励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奖演员予以奖励的决定

  (闽政文〔2009〕3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戏剧梅花奖”是中国戏剧表演艺术的最高奖项,由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设立,至今已评选24届。福建是戏剧大省,先后有11人次获得此奖。为加强我省优秀中青年演员培养,提高戏剧表演水平,及时推出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戏剧拔尖人才,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决定对我省获得中国戏剧梅花奖的演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获奖当年即享受一级演员工资待遇及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

  

  


  二、获奖当年即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五年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获奖当年即纳入省高层次人才管理。

  

  以上第一项所需经费,由获奖演员所在地财政承担。第二项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中,厦门市获奖演员奖励经费,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我省现已获得中国戏剧梅花奖的获奖演员,按以上奖励待遇予以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