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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启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二、评选机构 (一)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以增大透明度。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区、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包括:《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chinalaw@vip.163.com; 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类成果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三)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 (四)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五)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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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八)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 五、评选委员候选人 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评选工作需要,请各初评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10名以内评选委员候选人,将从中遴选产生评选委员。评选委员候选人条件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道德情操。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造诣,在本人所属研究领域具有创新能力。 (三)符合下列其中一项专业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2、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法学类奖项、法律实务类奖项; 3、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4、在某个法学研究领域有出色创新才能,研究成果具有突出水平,在本学科学术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或具有较高声誉。 (四)如果被推荐的评选委员候选人参加了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将自动失去被遴选为评选委员的资格。 (五)推荐表一式两份,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填表要求填写。已被推荐为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候选人的,不占本次推荐名额,原推荐仍然有效。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成果的评定,不受是否已经获得其它奖励的限制。 (二)一部(篇)成果有多名作者时,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填写申报书。 (三)各初评推荐单位,在组织初评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反映。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张锋 联系电话:010-66112741(兼传真) 电子邮件:chinalaw@vip.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403室 邮政编码:100034 中国法学会 2011年3月30日 附件1: 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 论文类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0篇。 专著类设一等奖3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15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有重大影响,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四条 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第五条 评选前由中国法学会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 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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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申报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并提交成果原件及电子版。 第九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委员会由9至15名学者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和评选规则须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应在初评后十日内将初评出的成果向中国法学会推荐。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设立由学者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申报的成果进行终评。中国法学会设立评选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产生进入终评程序的成果。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通过各小组评选的成果进行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获奖建议名单在中国法学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 第十五条 评选办公室受理对获奖建议名单的异议投诉。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 第十六条 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终评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由中国法学会批准、公布获奖者名单,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申报评奖的学者专家不得担任初评委员会委员、评选委员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书 成果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科门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2011年3月印制 填 表 须 知 1.学科门类请按照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与经济法学、法学其他学科共六个学科门类填写。 2.成果类型分为:著作类、论文类共两类。 3.所属二级、三级学科: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准确填写。 4.最高获奖记录:写明奖励单位、奖励名称、奖励等级和颁奖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成果社会反映:写明是否被译成他种文字、再版或多次印刷;是否有刊物(全文、部分)转载;是否有其它的相关评价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成果引用或被采纳情况:成果引用应写明应用书名或刊期、次数;应用成果被采纳应写明采纳单位和被采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所在单位:是指成果作者(多名作者的只填写主要作者)现在工作单位。 8.推荐单位:以各省(区、市)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为单位。 9.所申报材料和成果一律不再退还。 10.本表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用a4纸打印。推荐单位存档一份。
注:本表可加页。
附件3: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填表说明 1、姓名: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姓名中间不要添加空格。如遇生僻字无法录入,可以用同音字加*号代替,如“庡强”可录为“衣*强”。 2、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填写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号(15位或18位)或军官证号或护照号。 3、出生年月日:填写公历出生年月,应与身份证相符。 4、政治面貌:分“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无党派”四种,民主党派应填写具体党派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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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迅速、直接联系到候选人本人的手机(小灵通)号码、家庭电话号码和办公室号码。 6、学历:填写本人所获最高学历。 7、学位:分“博士、硕士、学士”三种,填写详细,如“法学博士”等。 8、工作单位:填写所在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如:“中国法学会”不能简称为“法学会”。 9、外语水平:按实际情况分“具备阅读能力”、“具备一般应用能力”和“具备熟练应用能力”三个等级。 10、计算机能力:以是否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填“是”或“否”。 11、受教育简历:简要填写高中以后阶段就读院校、学习专业等。 12、工作简历:简要填写起止年限和职务、职称变化情况。 13、照片:粘贴候选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 14、此推荐表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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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启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二、评选机构 (一)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以增大透明度。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区、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包括:《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chinalaw@vip.163.com; 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类成果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三)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 (四)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五)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