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扩证》的请示(华宇发〔2010〕31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04号)增加附件所列许可活动范围。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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