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2010年0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推荐表

  

  示范平台承担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省(区、市):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签字

 

 

 

 

 

 

 

 

 

 

 

 

 

 

 

 

 

 

 

 

 

 

 

 

 

 

对服务业绩抽查核实情况

抽查方式:

抽查范围及数量:

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对区域中小企业 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示范性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 章 )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三、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四、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五、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七、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八、下一步发展设想。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一、平台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单位性质: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
电子邮件: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注册资本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性质投资比例 %
   
________   
   
万元     
总资产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
________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万元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从业人数: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二、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年度营业收入其中: 服务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产品服务规模(家、人/次)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合作资源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其他合作单位
  
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 授予的荣誉证书或证明  
四、政府支持情况
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及文号 


  

  附件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获得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 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制

  

一、平台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注册资本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性质

投资比例 %

 

 

________

 

 

 

 

 

 

万元 

 

 

 

总资产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 %

________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万元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二、近三年运营情况(单位:万元)(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三、服务业绩自测情况(附三年工作总结)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合作资源  (仅填写变化情况)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其他合作单位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作用(自测情况)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情况(以下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

测评方式、范围及数量:

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作用

 

示范性

 

年度测评意见:

 

 

 

 

 

  ( 章 )

年 月 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