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已经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5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2-1)、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附件2-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附件2-3)等。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或2010年财务状况(含技术服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 (四)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技术平台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及社会影响、下一步发展规划等内容)。 (五)可以说明技术平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质量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政府扶持、技术平台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等)。 (六)与高校、研究所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七)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 |
第九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 第十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2-2)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平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三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平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平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附件2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二)平台基本情况表
注:上述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所在地市: 单位:万元、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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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已经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5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2-1)、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附件2-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附件2-3)等。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或2010年财务状况(含技术服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 (四)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技术平台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及社会影响、下一步发展规划等内容)。 (五)可以说明技术平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质量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政府扶持、技术平台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等)。 (六)与高校、研究所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七)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