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辆行为的通告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非法拦截和强登、扒乘机动车辆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拦截机动车辆,影响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强登、扒乘机动车辆,影响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 (三)聚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辆,影响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辆,影响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三、对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