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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规划年期和时间 按照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考核一次。2010年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11年8月30日前对2006年-2010年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以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白盾为副组长的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富友、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监察厅副厅长刘艳玲、审计厅副厅长吕靖原、统计局副巡视员王志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共同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2006年-2010年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三项作为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 (一) 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规划期末各盟市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根据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成果,掌握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核查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各盟市要对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做出原因说明(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10年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考核各盟市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盟市要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20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三) 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考核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地类以及与占用基本农田的质量对比情况。 (四) 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等情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 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各盟市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中耕地等级评定、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土地整治及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土壤改良、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了解新增千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建设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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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步骤 (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农牧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7,报送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 组织核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组成核查组对各盟市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8月28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由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要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规划期内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06年-2010年书面考核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 落实整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将各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反馈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五、其他要求 本次考核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按时完成自查工作。特别是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认真搞好整改,全面提升我区耕地保护工作水平。 附件:1. 2006年-2010年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略) 2.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略) 3. 2010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情况汇总表(略) 4. 2006年-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5.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汇总表(略) 6. 耕地等级与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统计表(略) 7. 耕地质量状况与耕地质量监测情况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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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规划年期和时间 按照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考核一次。2010年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11年8月30日前对2006年-2010年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以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白盾为副组长的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富友、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监察厅副厅长刘艳玲、审计厅副厅长吕靖原、统计局副巡视员王志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共同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2006年-2010年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三项作为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 (一) 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规划期末各盟市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根据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成果,掌握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核查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各盟市要对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做出原因说明(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10年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考核各盟市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盟市要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20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三) 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考核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地类以及与占用基本农田的质量对比情况。 (四) 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等情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 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各盟市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中耕地等级评定、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土地整治及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土壤改良、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了解新增千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建设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