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发[2011]72号2011年06月10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发[2011]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工作方案

  


  为保障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自律,初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促进地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林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的高毒农药,严格控制含毒、残留、污染等有害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加强农(水)产品抽检力度,增加抽样的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的范围,加强对农(水)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中生产和销售农(水)产品的抽检。到今年年底,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档案建档率达100%。

  

  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整治。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和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检测。重点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到今年年底,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牵头单位:地区质监局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重点加强对小摊贩、农村市场等薄弱环节监督抽检力度和频次。到今年年底,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购销台账制度。

  

  牵头单位:地区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整治。严肃查处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小餐饮的监管力度。到今年年底,餐饮服务单位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

  

  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兽药、饲料、生鲜乳专项整治。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管理。坚决打击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加强生鲜乳生产、奶站收购及运输环节的监督监测。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在饲料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三无”饲料生产企业。规范和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注水畜禽肉的行为。到今年年底,生鲜乳收购站、饲料、定点屠宰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100%的饮料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100%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gmp要求,规范生产行为。

  

  牵头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经贸委

  

  (六)保健食品安全。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宣传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加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到今年年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生产记录制度建立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地区食药局

  

  (七)进出口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切实加强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重点监控生产企业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进厂验收、使用及关键控制点监控的符合性情况,积极推进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到今年年底,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食品添加剂验收查验制度建立率达到100%,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牵头单位:喀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经贸、农业、水利、林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查检,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到今年年底,生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企业,产品100%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语,100%建立销售台账,100%执行实名购销制度。

  

  地区经贸、监察、发改、财政、公安及喀什海关等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15日-7月中旬)

  

  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结合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县市、本部门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迅速安排部署整顿工作。7月15日前,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要在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场所和公共场所广为悬挂和张贴,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力宣传,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中旬-2011年10月底)

  

  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在辖区开展拉网式检查,督促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各项制度的建立、落实、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不留空白点,尤其注重对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出租厂(民)房、城镇临时建筑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摸底排查。有关部门根据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确定重点品种(产品),加密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0月底-2011年11月中旬)

  

  地区将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督促各县市、有关单位加强整治力度。各县市、各单位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遗补缺,完善工作制度,消除监管漏洞,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食品监管制度创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四、完善长效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依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

  

  (二)加强依法履责和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监管职责并依法履责;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要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

  

  (三)加强诚信自律。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科普宣教。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县市、各部门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地域的案件由地区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要建立食品安全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喀什市和中心城区应在知晓添加行为信息的半小时内展开查处工作,乡村一级应在知晓非法添加行为信息的2小时内展开查处工作。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由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要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实行网络化监管,消除监管死角。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二)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分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市、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改造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要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五)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落实专人报送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的信息,及时将本县市、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每周至少报送1期(每周二北京时间12:00前报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县市、各相关部门于6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qq)报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赵 婷

  联系电话:2842586  传真:2822414

  电子邮箱:ting1588@126.com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发[2011]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工作方案

  


  为保障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喀什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自律,初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促进地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林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的高毒农药,严格控制含毒、残留、污染等有害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加强农(水)产品抽检力度,增加抽样的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的范围,加强对农(水)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中生产和销售农(水)产品的抽检。到今年年底,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档案建档率达100%。

  

  牵头单位:地区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整治。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和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检测。重点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到今年年底,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牵头单位:地区质监局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重点加强对小摊贩、农村市场等薄弱环节监督抽检力度和频次。到今年年底,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购销台账制度。

  

  牵头单位:地区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整治。严肃查处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小餐饮的监管力度。到今年年底,餐饮服务单位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

  

  牵头单位:地区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