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35号2011年06月8日湖南省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大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提高自检频率,增加自检次数。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是要针对生鲜乳收购 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 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非法添加线索,在开展核查的同时,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市州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对公安部门办案送检的样本,要随送随检,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严格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


  

  5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6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完备的食品添加剂登记管理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与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业部门要对养殖业监管到养殖大户及所有养殖农户,并监管其使用饲料的全过程。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都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省卫生厅省质监局要积极指导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和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并按卫生部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

7加强源头监管。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 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三坚持多管齐下,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8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监测力度,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9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地区部门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坚持完善联络员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投诉举报首接负责和受理督办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不留监管缝隙和死角。

  10强化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诚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工作的约束性措施。同时,要把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大力培育优秀企业和放心品牌,不断提高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集中度和诚信自律水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11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要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向社会公开。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严肃追究责任。

四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12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法添加行为 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13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投入力度,要保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的工作经费。

  14加大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逐级开展督促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否则依纪依规严肃查处。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在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大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查验,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提高自检频率,增加自检次数。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是要针对生鲜乳收购 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重从快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 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非法添加线索,在开展核查的同时,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市州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对公安部门办案送检的样本,要随送随检,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严格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


  

  5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6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完备的食品添加剂登记管理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与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业部门要对养殖业监管到养殖大户及所有养殖农户,并监管其使用饲料的全过程。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都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省卫生厅省质监局要积极指导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和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并按卫生部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