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建规[2011]78号2011年0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的对象,应是新建的城(镇)和既有城市的新区。

  

  第三条  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建城镇(新区)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原则上应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二)与中心城区距离不宜大于30公里,在100公里范围内应有可依托的大城市。

  

  (三)靠近高速公路、铁路(或轨道交通站点)、已有或者已规划建设便捷的对外交通。

  

  (四)如已建有道路系统,其路网建设基本符合“绿色交通”的原则。

  

  (五)有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权责相符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机构,并给予资金与制度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制定了低碳生态试点城(镇)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

  

  第五条  申报新建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的资源环境现状评估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分析报告。包括土地、水资源、能源利用的状况,生态环境状况,对外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二)低碳生态试点城(镇)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明确试点城(镇)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明确提出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控制指标。纲要确定的总体和人均碳排放量应低于同一区域同等规模城市的平均水平。

  

  (三)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包括低碳生态城(镇)产业发展、绿色建筑推广、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行动计划和创新示范工程。

  

  第六条  曾获得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生态园林试点城市等相关荣誉或称号的城(镇)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