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
2010年01月1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

  (2010年)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业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新闻出版(版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新闻出版(版权)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行政支出等相关事项;

  (六)其它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并需要专家咨询论证提交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服务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由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具体组织实施。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组应当由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建议。

  第七条  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真实、必要信息的权利,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予以提供方便;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并对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四)进行咨询论证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咨询论证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作出客观评价;

  (二)独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系统科学论证,提出求实严谨的论证意见;

  (三)未经本局授权,不得将咨询论证工作委托于他人;

  (四)及时拟作和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五)进行咨询论证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结束后,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将专家咨询论证情况及相关意见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咨询论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