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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加强文物拍卖市场监管,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附件1)。 (二)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若正本有效期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须一并将正本原件交回)。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均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其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包含“变更记录”页)。 (五)2010至2011年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图录(电子文本光盘)及拍卖纪录(纸质件、电子文本光盘各一份),光盘标明拍卖会时间及场次名称后附于对应纸质拍卖记录首页左上角。 (七)按《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提交所聘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及(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年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审材料初审,填写《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照《年审材料寄送要求》(附件4)报我局复核。 (三)我局对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2年度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附件5)不参加此次年审。 (二)遗失《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刊登于企业注册地省级报纸及《中国文物报》(正刊非中缝)50cm2(含)以上版面的遗失声明。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 3、《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 4、年审材料寄送要求 5、2012年度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名单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编号: 号 《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010至2011年度)
填表说明:“编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填写;除“编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复核意见”外,其他项目由企业填写。 附件2: 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 一、取得二、三类文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 1、所聘5名(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与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注册地为“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聘用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江苏省、北京市的企业,可聘用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替代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使用,每名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可替代一名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企业须提交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身份证、《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取得一、二、三类文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 1、所聘5名(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与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所聘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须包含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三个门类)身份证、《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注册地为试点地区的企业,所聘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可同时作为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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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试点地区取得一、二、三类文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在聘用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包含三个门类)的基础上,聘用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及(或)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总数达到5名即可。 特此说明。 二〇一二年六月 附件3: 《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 (2010至2011年度) 制表单位: 文物局(文化厅)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年审材料寄送要求 一、材料包装及标注要求: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按照《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编号顺序,对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包装寄送。 文物拍卖企业较多,年审材料总量在1箱以上的省(市、自治区),须对年审材料进行分箱包装,并用油性记号笔在箱体上醒目位置进行标注。标注规则示例如下:(示例略) 二、材料寄送方式及地址: 年审材料以邮政ems进行邮寄,并须妥存回执。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直接将年审材料送至接收地址的,须向接收人索要收据。 接收地址:[100009]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233办公室夏纲收,联系电话:010-64009570、15801265124。 二〇一二年六月 附件5: 2012年度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 文物拍卖企业名单 1、北京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 3、北京嘉德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4、北京富比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5、北京泰和嘉成拍卖有限公司 6、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7、上海博古斋拍卖有限公司 8、江苏淮海拍卖有限公司 9、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10、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11、海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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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加强文物拍卖市场监管,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附件1)。 (二)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 (三)《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若正本有效期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须一并将正本原件交回)。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均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其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包含“变更记录”页)。 (五)2010至2011年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2010至2011年度文物拍卖图录(电子文本光盘)及拍卖纪录(纸质件、电子文本光盘各一份),光盘标明拍卖会时间及场次名称后附于对应纸质拍卖记录首页左上角。 (七)按《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提交所聘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及(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年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审材料初审,填写《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照《年审材料寄送要求》(附件4)报我局复核。 (三)我局对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2年度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附件5)不参加此次年审。 (二)遗失《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刊登于企业注册地省级报纸及《中国文物报》(正刊非中缝)50cm2(含)以上版面的遗失声明。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 3、《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 4、年审材料寄送要求 5、2012年度批准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名单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编号: 号 《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010至2011年度)
填表说明:“编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填写;除“编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复核意见”外,其他项目由企业填写。 附件2: 企业聘用人员申报材料说明 一、取得二、三类文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 1、所聘5名(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与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注册地为“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聘用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江苏省、北京市的企业,可聘用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替代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使用,每名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可替代一名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企业须提交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身份证、《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取得一、二、三类文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 1、所聘5名(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与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所聘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须包含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三个门类)身份证、《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注册地为试点地区的企业,所聘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可同时作为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