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9号2012年05月15日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发展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办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评议考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法制、司法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法规进基层活动,不断增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二、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负担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重新审核已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标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立即开展涉及道路运输的经营性收费检查工作,全面检查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于垄断性价格和“霸王”条款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名义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强行收取任何费用。

  

  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1号)的要求,全面抓好落实。

  

  三、建立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缓解油价大幅波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落实道路班车客运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同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做好修订和完善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弱化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出租车市场的不利影响。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分散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组织起来,积极指导其依法依规提高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业户实行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及时调查、测算并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的平均成本与合理价格水平,并作为承托双方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道路货运合理价格的形成。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列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和省交通运输站场规划的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乡客运一体化设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各地要把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同时安排配套资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减免城市公交新增车辆车购税等政策。在国家拨付的车购税资金中列专项资金,支持甩挂运输的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将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重点向营运车辆倾斜。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法制、保监、海关等部门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争取尽快落实挂车免保交强险政策,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提高道路货运组织化程度,加快甩挂运输和中韩陆海联运的发展。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车辆有关通行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车、城乡公交车推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优惠额按上限执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里已出台的对16市购置节能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各市也要根据实际对购置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给予扶持。



  五、强化市场监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查车辆数量及其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等重要信息,及时引导并合理调控运力投放,努力实现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检查治理道路运输超员、超限和超载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调控道路运输资源配置,调整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通过联合、连锁和兼并等形式组建战略联盟。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大力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改变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小、散、弱的局面。

  

  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及其专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道路运输及其专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业户和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做好沟通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工作。

  

  六、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59号),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道路运输本质安全建设。进一步强化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所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对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求其配备专职人员全程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逐步推广道路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统一管理。督促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严格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客运站场要实施安全流程再造,严格安全管理制度。要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赔偿互助保障机制,增强道路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

  

  七、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用工形式的研究,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依法用工,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严禁道路运输企业和业户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加快劳资沟通和工资增长协商机制建设,维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企业、出租车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和从业人员中间,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八、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从业人员非法聚集等不稳定事件的道路运输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道路运输业户和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对于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并及时稳妥处置,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煽动或参与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依法处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加大监督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纠正不正之风。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健康稳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63号文件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发展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办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评议考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法制、司法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法规进基层活动,不断增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二、认真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负担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重新审核已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标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立即开展涉及道路运输的经营性收费检查工作,全面检查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于垄断性价格和“霸王”条款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名义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强行收取任何费用。

  

  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1号)的要求,全面抓好落实。

  

  三、建立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缓解油价大幅波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落实道路班车客运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同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做好修订和完善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弱化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出租车市场的不利影响。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分散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组织起来,积极指导其依法依规提高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业户实行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及时调查、测算并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的平均成本与合理价格水平,并作为承托双方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道路货运合理价格的形成。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列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和省交通运输站场规划的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乡客运一体化设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各地要把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同时安排配套资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减免城市公交新增车辆车购税等政策。在国家拨付的车购税资金中列专项资金,支持甩挂运输的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将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重点向营运车辆倾斜。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法制、保监、海关等部门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争取尽快落实挂车免保交强险政策,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提高道路货运组织化程度,加快甩挂运输和中韩陆海联运的发展。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车辆有关通行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车、城乡公交车推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优惠额按上限执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里已出台的对16市购置节能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各市也要根据实际对购置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