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23〕22号2023年09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